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相关主管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所提供的原始纸质或电子材料是不允许当事人取回的。这主要是由于此类资料被视为进行工伤认定工作过程中的关键参考依据以及后续归档管理之需。然而,若遇到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特殊情况且合情合理,则可按下述方式向该劳动部门提交申请,由其对相关事宜进行综合考虑,并据以做出相应判断。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取证时间规定有哪些
劳动部门通常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书面通知员工、直系亲属及单位。若事实清楚、权责明确,则应15个工作日内决定,旨在高效公平保护受伤员工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是什么
工伤鉴定是劳动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情况的定性确认。此过程严格审查职工伤害是否满足工伤条件,对保障职工权益至关重要。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依法获得赔偿和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原始材料一般不允许取回,作为认定和归档依据。若遇到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特殊情况且合情合理,则可按下述方式向该劳动部门提交申请,由其对相关事宜进行综合考虑,并据以做出相应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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