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未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办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针对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约,清算人(也被称为“管理人”)享有权力来做出决策,即是否将该合约解除或是继续执行下去。一旦清算人决定继续执行这份合同,那么双方都应该严格依据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继续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在破产重整这一特殊背景之下,有可能需要对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期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若清算人最终决定解除这份合同,那么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会被视为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破产重整未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处理好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方案相当繁复,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一般而言,若该份合同对于破产重整具有积极效应,破产管理团队有权决断是否续行;反之,若合同的执行将导致对破产财产的不良影响,那么管理方则有可能选择终止该合同时下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既然管理人已作出继续履约之决策,合同对方当事人便有权请求管理人提供相应担保。倘若管理人未能依法作出决定,自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予回应,则应视为已经解除此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破产重整未履行完的合同有效吗
在涉及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定环境下,对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评估和判定。一般而言,破产管理机构对于那些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已经成立但债务人和合同相对方都并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合同,具有决定其是应当解除还是应予继续履行的权力。若经破产管理机构决定予以继续履行,那么该合同将依然保持其合法有效性;反之,若破产管理机构决定解除该合同,则意味着合同将不再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在破产重整中,对于未完成的合约,清算人(或管理人)有权决定其是否解除或继续。若选择继续执行,双方需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各自履行责任与义务,确保合同得以完整执行。这一决策旨在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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