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并不是强制性要求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双方有权自由选择是直截了当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首先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若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仍然存在异议,则可选择再次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如果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对此类事件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展开诉讼程序,那么遵守这些规定便成为了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在初次阶段,双方应该竭尽全力去尝试以通过对话或商议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若对话与商议都宣告失败的话,则被允许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调解请求。倘若调解也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当涉及到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的不满时,他们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
关于接手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状况,其涵盖内容常常涉及以下几方面:
第一类是土地侵权事件;
第二类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事件;
最后一类是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纠纷的案件等等。若当事人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亦或是该申请人并未与争议土地产生直接利益攸关的联系,抑或争议事项已被法院依法受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之下,相关主管机构将有可能对其提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所有权纠纷非必经行政复议。当事人可自选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先向政府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再诉诸法院。但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此类纠纷须先复议后诉讼,则必须遵循此程序,确保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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