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哪些内容是必须有的
在构筑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施工合约中,应当包含以下重要的部分:
首先是发包方以及承包商之间的相关条款;
其次,明确界定工程的名字和范围;接下来,详细规定了施工前所需的妥善准备工作;随后,阐明了如何进行施工组织以及工期;紧接着,涉及到关于工程质量和验收规则的规范性表达;关于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具体内容也需要明确;
同时,还需注明材料物资以及机器设备等的供应情况;
然后,强调了竣工验收并且系统性地对结算进行说明;
最后,制定了关于违约行为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措施,还有保修承诺的设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通常可交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该合同义务履行地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若作为原告想要发起诉讼程序,则其有权选择其中任意一家当地法院提交诉状。
然而,若同一原告选择同时向两家不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此时应当按照确认为最先收到立案申请的地方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其属地管辖权应归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义务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然而同样的规范也适用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其管辖权亦应归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义务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愿意设定自己的管辖规则,只要该规则既符合法院的等级管辖原则,又不得与专属管辖相冲突,即可在签署的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签字地点、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若当事人已事先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当以上述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施工合约应包含:发包方与承包商条款、工程名称与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与工期、质量验收、价款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及赔偿、保修承诺等关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