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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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那可是特殊的哦,是国家工作人员呢。像在国家机关啦,还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里干公务的人,还有被派到非国有单位去干公务的人,都算。这里说的从事公务呢,主要就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一类的行为呀。
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一、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贪污罪主体是哪些人

关于贪污罪的法律定义及其犯罪主体等相关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理解。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别性质,具体涵盖了以下几大类别:第一类是指在我国各级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公务机构中担任职务并从事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第二类则是指在我国各类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第三类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一类则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主体包括哪些

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下列四大类群体:

首先是参与国家公共事务者,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国家公务员。

其次为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内任职的公务人员

第三种情况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担任公务职务的相关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通常指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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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而无论其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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