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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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特殊范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类型的个体,即唯有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名。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职务的人员。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一、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刑法范畴内,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定类型,即必须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其定义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承担公职职责的从业者;

同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从业者;

再者,在人民团体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从业者;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负责公务任务的从业者,同样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在法律规定下承担着公务职能的其他从业者,如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的从业者,亦可视为贪污罪的主体。

然而,若普通市民并未具备上述特定的任职身份,仅因与上述人员存在勾结关系,共同实施对于公共财物非法占有行为,便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和受贿罪哪个重,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或便利条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侵吞、盗窃、诈骗等行为,从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将被认定为贪污犯罪

而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公职人员,则会被判定为受贿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贪污罪与受贿罪在量刑方面的标准是完全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三、贪污罪和受贿罪怎么判

在对贪污罪及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时,需全面综合分析犯罪金额大小以及相关情节的轻重程度。具体来说,若贪污犯罪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面临罚金处罚。而对于那些贪污金额极大或者有更加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是没收其个人财产的惩罚。进一步地,当贪污数额达到惊人的程度或存在极其恶劣的情节时,将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附加执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责。如果贪污行为使得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和损失,那么这一类罪犯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还要接受没收全部财产的惩罚。至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性质上与贪污罪基本相同,只是根据不同情况,其量刑幅度会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受贿数额达到较大规模或存在较严重情节者,也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要负担额外的罚金处罚。对于贪污额度更大或存在严重情节的受贿罪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责任。而对于那些受贿数额极为庞大或存在极其恶劣情节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如果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这类罪犯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还要接受没收全部财产的惩罚。

贪污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如公职人员、国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者亦在列。普通市民若非特定身份,仅与上述人员勾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人。此规定明确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及共同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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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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