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期满后仍在持续工作但未续签新合同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合同期满后未予续签文书仍然留任岗位的情况下,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为:雇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若超出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能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须向到岗劳动者每月额外支付两倍工资,即双倍薪资补偿。如雇主违反上述规定不予执行,那么劳动者有权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劳动仲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以进一步提交至司法诉讼程序中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合同到期一个月后员工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在雇佣合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员工选择离职,往往并不会被赋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原因在于,虽然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且并未进行新的续签,但是在此期间,员工依然持续为原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起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若主动申请离职,则将无法满足获取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代位权乃指,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针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并因此对债权人的债务构成侵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依法径自行使债务人向该第三人行使之权利。反观撤销权,则是赋予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宣告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无效的权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顺利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权利在构成要件、行使操作以及法律效力各方面均有着明显区别。举例而言,就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而言,代位权须满足债务人拥有对第三方之债权,并且由于未能尽责行使以上权利,进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这两大条件;而相较之下,撤销权的成立则需要债务人存在诸如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显著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期满后,员工仍在工作但未续签合同,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新合同。若未签订,员工有权要求双倍工资补偿。若企业不执行,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诉讼维护权益。建议企业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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