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宣传与实际不符

最新修订 | 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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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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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跟实际不一样,那经营者就得承担民商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要是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或者一些不合适的宣传手段而受到了损失,就有权利让经营者进行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得根据实际受损的情况来定,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广告法规的宣传必须得真实、准确,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市场的秩序以及公平竞争的环境。
广告法宣传与实际不符

一、广告法宣传与实际不符

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的不一致性问题

在发生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状况时,相关企业或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倘若消费者因为所购买到的产品或接受到的服务是由广告主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性宣传手段来实现的,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要求广告主进行赔偿,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则应当根据实际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来衡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广告法宣传与实际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若广告法宣传与实际不一致,属虚假宣传行为。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次,若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虚假宣传导致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购买商品的价款、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最后,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广告法规定与实际执行有差异吗

广告法规定与实际执行存在一定差异。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基本原则、内容要求、行为规范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执法力度、具体情况的复杂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广告形式或行业,执法部门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来明确其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

此外,实际执行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灰色地带,需要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体而言,广告法规定是广告活动的基本准则,执法部门会努力确保其得到执行,但在实际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挑战。如果遇到具体的广告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广告宣传内容若与实际不符,经营者需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消费者若因虚假广告或不当宣传手段受损,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赔偿金额应依据实际受损情况确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广告法规宣传应真实准确,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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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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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广告是对整个楼盘,并不会具体到某套房子,为了避免让人受伤的结果,建议购房者一定不能只轻信广告,而是应该以实物为准,到现场对具体的单元、楼层、朝向和户型等做具体的了解。不论置业顾问和广告怎么说,一定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比较重要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加入到合同中或者合同附件中。也可以通过留存资料甚至手机拍照等方式取证,以便于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买房是一个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需要足够的耐心,在看房、选房以及买房过程中,需要了解的信息和知识是庞大而又复杂的,多询问多考察,细心观察房源的五证是否齐全,留意购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否存在交房标准是否模糊,逾期交房办证是否免责等不平等内容。选房时多一点耐心细心,更要学会留心,这样才能远离房产的纠纷,买到令人放心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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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当达到了虚假广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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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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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当达到了虚假广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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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当达到了虚假广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开店宣传广告和实际不符,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律师回复] 开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当达到了虚假广告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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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交付的房产与宣传不符,您有权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投诉。 售楼广告中的具体承诺,如影响购房决策和房价,应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未兑现承诺,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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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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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开发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的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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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虚假宣传,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任性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立即停播,并要求发布方在涉事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同时,违规者还将面临广告费用3至5倍的罚款。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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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开发商宣传材料与实际不相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近日,李女士在济南某阳光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当时开发商的宣传材料显示,李女士购买的楼盘是三面飘窗,阳台窗户高为一米四。但是在开发商交房时,李女士经实地看房发现,房屋南面窗户并非飘窗,高度也只有一米二。销售方解释其并未违约,双方签署的协议附有房屋结构图,结构图上显示该房屋确系南面没有飘窗,高度也只有一米二。
李女士对销售方的解释极为不满,认为李女士就是相中了朝阳的飘窗户型才决定购买的,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销售方也没有对上述情况进行告知和说明。
◆律师分析:
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的开发商在宣传时对商品房的窗户结构作为销售“亮点”进行宣传,购房人李女士正是基于对该窗户的偏爱选择了购买房屋。而开发商的宣传单和销售广告中对该户型的飘窗外形均有明确的图形作为参照,宣传材料中也标示该图系李女士购买的房屋户型,故在本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的的宣传应视为要约。
◆提示
楼房广告与宣传广告不符,应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咨询热线内容我家现在住的这套房子是父母留给我的老式板楼,年代已经很久。与妻子商量后,我们决定购买一套新房,于是便开始收集各个楼盘的广告,其中有一则广告吸引了我的注意。广告中是这样描述的:现预售一批高层住宅群,已基本完工;小区西面将建露天游泳池、花园等休闲区域,还将建设幼儿园、小区会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虽然该房价平均每平米比其他楼盘高1000元左右,但我还是毫不犹豫地买下了其中的一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支付了40万元首付款。可当楼盘竣工,我们全家高高兴兴地入住时,才发现原来说要兴建游泳池的地方竟又挖起了深坑,而且最可气的是,原来计划建幼儿园的地方也被改为绿地。我们几个业主都对此事十分气愤,马上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涉。而开发商则回应售楼广告仅是一种宣传手段,根本不算数,一切还应以预售合同为准。回头一想,我们当初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对此的确未作明确的约定,我顿时傻了眼。请问:售楼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能否以楼房环境与售楼时的宣传广告不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咨询者:马先生)律师专线解答马先生,可以明确回答您的是,售楼广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楼房环境与售楼广告不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上述事件是开发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而引起的房地产买卖纠纷。虚假的房地产广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开发商虚构事实,将子虚乌有的事情在售楼广告中作为真实的事实加以宣传;另一种是开发商隐瞒事实真相,将真实的情况隐瞒起来让业主购房时不知道真相。售楼广告是商业广告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开发商登载或派送售楼广告,是其向业主发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开发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许多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点来玩虚假广告的把戏。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且出卖人如果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据您所述,开发商当初的楼盘广告已经交待了建设的各个配套设施以及具体方位,内容具体明确,而且使得该楼盘的价格比其他同等条件的楼盘每平米贵了1000多元,对您是否与之定约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属于要约。要约一旦到达他人,且他人同意与之定约,其内容就对发出人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一旦您同意和其订约,开发商就应当对其所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所以,开发商的主张于法无据,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对您造成的损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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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您的情况,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的种种事项都没有兑现,所以您完全可以以其欺诈为由解除购房合同。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售楼广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地位这一问题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因售楼广告与现实不符需要提讼时,应该保管好当初的售楼广告,如果已丢失,最好是再找一份,因为这是您维权的重要证据。有了售楼广告,您就可以以此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赔比其他同等条件的楼盘高出的楼价及利息,或者是提出解除合同。此外,您应该联合多个业主共同,这样胜诉的几率会更大。最后要提醒您的是,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将广告所陈述的内容一并写在合同里,如果原合同是格式合同,没有此项内容,您可以与之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绝对要小心,这很有可能是个陷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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