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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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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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收据和收款单位不一样时,得先把原来的收据划掉,在上面写上“作废”俩字。最好再盖个“作废”的印戳,然后好好保存起来。接着要重新开一张正确的收据。要是只有大写金额出错了,那得把整份收据都当作无效的,重新填写一份,并且要标注作废。
收据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一、收据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收到的收据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若遭遇开具错误的收据,可直接用斜线进行划销并标注“作废”字样,随后装订保存。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强烈建议在收据上加盖"作废"印戳,以及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此外,您还需重新开具一份准确无误的新收据。具体而言,如果收据中的大写金额出现错误,那么必须将整组收据视为无效,并重新填写。在对这组已作废的收据进行标识时,您可以选择加盖作废印章,或者在每一联次上都明确标注"作废"字样,以表明其已经失效且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收据盖章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咋办

若收据盖章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一般来说,收款单位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需查明原因。若盖章单位是代收代付等合法情形,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如委托收款协议等,以明确各方责任和款项的归属。

若无法提供合理说明,可能会导致收款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在后续可能引发纠纷时,对方可能以盖章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为由进行抗辩。

建议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如重新开具合规的收据等,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总之,要重视盖章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妥善处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收据日期和收款日期不一致如何处理

若收据日期和收款日期不一致,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应以实际收款日期为准,因为收款日期更能反映交易的实际发生时间。但如果收据日期有特殊约定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按照约定或规定处理。

若因此产生纠纷,需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主张。例如,若有其他相关交易文件或证人能证明实际收款时间,可作为依据。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其法律效力,如《民法典》等。

在商业交易中,保持收据日期和收款日期的一致性是较为规范的做法,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误解和纠纷。如果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遇到收据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应首先划销原收据并标注“作废”,建议加盖“作废”印戳并妥善保存。然后重新开具正确无误的收据。若仅大写金额有误,需将整组收据视为无效并重新填写,同时标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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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证据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的处罚问题;第
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
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第
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第
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由人民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
第二条、
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同时审判。第
七,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所在地”是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
八,死亡补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要选定受诉,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受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在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第
九,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
十,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减少的误工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一,住宿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一般按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非得行医事件的受害人,在事件受害人死亡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向有关部门报案吧,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还有责任的归责问题,如果是那个“医生”的责任,可以以非法行医罪他。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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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怀孕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女性可以判处罪吗 可以。但是一般作为罪的从犯来处理。这个问题有点复杂的。本人以纯客观严肃的语言表述,务求准确,请勿带有色眼镜。 首先,你要明白,我国只把女性被作为刑事犯罪来追究,男性无法作为罪受害者。通说认为,我国一般正义观中,女性的性权利(性自主权)更宝贵,值得用刑法来保护,因此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的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男性如果被侵犯,被害人最多只能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其次,罪的既遂标准尚有争议,主要是究竟性器官(当然,是指的两性的,不然无所谓结合,即“交”)要结合到什么程度才既遂。但是“结合”是肯定的。女性在生理上无法与女性实现“结合”,所以女性无法成为侵害女性的主犯。 最后,在男性实施女性时,参与、帮助,使得男性的行为足以达到罪的,可以以共犯论处,当然,处罚要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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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怎么处理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反映的是该证人所知晓的案件的有关内容。该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系,证人证言是否予以采信,这就涉及到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对证言的判断,是审判人员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判定。在我国,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并不排除传闻证言,但要求法官对每个证人证言进行具体分析,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来断定。由于我国现行证据法的弊端,使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受到严峻挑战,在此有必要重视证人证言在证据法上的地位,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 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 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 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 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较传闻证据强。因此,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自然很有必要。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 五、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第 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件的其他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致或者协调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真实的。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 七、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 八、单一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 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正确运用证据采信规则,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且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力要稍高于证人证言。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证人证言又因证人的思维认识的局限性而带有主观性的特点。 由于证人证言属于一种最为复杂的人证证据,因此,法官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自由评估时,应遵循上述一系列证据规则,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既克服了以往仅仅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给人造成法官在裁判权上显得任意性过强,避免主观擅断之嫌,同时,又克服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纳上又显得过于拘谨,担心办错案受到追究,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法官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与我国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采取自由评估与证据规则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机会上的平等和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 总之,只有从各个方面十分谨慎、细致地分析证人证言,注意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才能对其是否确实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决,并决定是否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人民对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询以后,查明确实反映了案件真实情况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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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证据不足, 证据不全, 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一个月,到期后会撤销立案,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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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奸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女性可以判处罪吗
可以。但是一般作为罪的从犯来处理。这个问题有点复杂的。本人以纯客观严肃的语言表述,务求准确,请勿带有色眼镜。
首先,你要明白,我国只把女性被作为刑事犯罪来追究,男性无法作为罪受害者。通说认为,我国一般正义观中,女性的性权利(性自主权)更宝贵,值得用刑法来保护,因此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的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男性如果被侵犯,被害人最多只能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其次,罪的既遂标准尚有争议,主要是究竟性器官(当然,是指的两性的,不然无所谓结合,即“交”)要结合到什么程度才既遂。但是“结合”是肯定的。女性在生理上无法与女性实现“结合”,所以女性无法成为侵害女性的主犯。
最后,在男性实施女性时,参与、帮助,使得男性的行为足以达到罪的,可以以共犯论处,当然,处罚要轻一些。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的处罚问题;第
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第
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第
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第
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由人民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
第二条、
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同时审判。第
七,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所在地”是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
八,死亡补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要选定受诉,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地的标准计算,受诉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所以当事人在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所在地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第
九,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
十,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减少的误工费,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一,住宿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一般按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但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不得超过2人。第十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非得行医事件的受害人,在事件受害人死亡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向有关部门报案吧,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还有责任的归责问题,如果是那个“医生”的责任,可以以非法行医罪他。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强奸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奸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致怀孕被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女性可以判处罪吗
可以。但是一般作为罪的从犯来处理。这个问题有点复杂的。本人以纯客观严肃的语言表述,务求准确,请勿带有色眼镜。
首先,你要明白,我国只把女性被作为刑事犯罪来追究,男性无法作为罪受害者。通说认为,我国一般正义观中,女性的性权利(性自主权)更宝贵,值得用刑法来保护,因此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的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男性如果被侵犯,被害人最多只能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其次,罪的既遂标准尚有争议,主要是究竟性器官(当然,是指的两性的,不然无所谓结合,即“交”)要结合到什么程度才既遂。但是“结合”是肯定的。女性在生理上无法与女性实现“结合”,所以女性无法成为侵害女性的主犯。
最后,在男性实施女性时,参与、帮助,使得男性的行为足以达到罪的,可以以共犯论处,当然,处罚要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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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合法么?
参保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是不合法的,损害职工利益。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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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强奸致怀孕被定罪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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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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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罪的既遂标准尚有争议,主要是究竟性器官(当然,是指的两性的,不然无所谓结合,即“交”)要结合到什么程度才既遂。但是“结合”是肯定的。女性在生理上无法与女性实现“结合”,所以女性无法成为侵害女性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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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导致头部重伤鉴定标准依据。
[律师回复]
1.根据所描述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14的相关规定,如果单纯是头皮裂伤的话,估计很难达到伤残等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B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恐吓他人致人犯病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恐吓证据可以有恐吓短信、恐吓时的音频记录、其他视频记录、证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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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交社保证据怎么收集?
单位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收集证据去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作为员工最关键的证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单及其它员工的证言等。社保部门会对单位缴纳社保情况核查,如不交情况属实,会对单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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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口供和受贿证据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和行贿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口供”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 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如题所述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其口供,还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如其他相关人员的口供,还需要根据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务往来记录、银行帐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人的个人存款记录等情况深入查实后,用这些证据来印证供口的真实性,再认定贿赂金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对口供的证据实行补强证据的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然,如果能根据客观证据证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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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人怀孕被判刑,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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