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合同,定金可以要求退还吗

最新修订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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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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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合同情况下定金是否退回需具体分析。定金是保证方式,付定金方未履约无权索回,收定金方未履约需双倍偿还。若因双方未就核心条款达成共识且非付定金方责任,或收定金方未告知关键条款、存在欺诈胁迫使付定金方意志不真实等,付定金方可能索回定金,要综合考虑过失与情境决定。
没有签订合同,定金可以要求退还吗

一、没有签订合同,定金可以要求退还吗

关于在未签署合同的背景之下,定金是否应予退回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地分析。

定金本质上属于一种保证方式,通常情况下,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便无资格请求返还定金;反之,若是收取定金的一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则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偿还。

然而,如果双方对于合同中的核心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并且这并非是由支付定金的一方造成的,那么此时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除此之外,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并未明确告知定金罚则等关键性条款,抑或是存在着欺诈胁迫等因素致使支付定金的意愿不能如实反映其真实意志,在此类情况下,支付定金的一方仍有可能有权索回定金。

综观以上种种,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方的过失及其具体情境,以做出最为恰当的决定,即确认定金是否应该予以退还。

二、没有签订合同15天算试用期

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15天是否可被视为试用期? 在未签订合同期间并非皆为试用期,常规状况下,即便未签署劳务合同亦可能存在试用期的情形。

关于试用期之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者,试用期最长期限为一个月;合同期满一年且不足三年者,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若劳动合同期限长达三年或以上,则通常截止日期为六个月。

对于新录用的员工,其试用期期间应当签署相关合同。

试用期之条款需纳入正式劳动合同之内,并且其期限亦可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量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自实际雇佣劳动者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尚未满一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需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没有签订合同10天算试用期吗

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10天是否可视为试用期? 在尚未签署正式合同之期,未必全部属于适用期范畴。

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未曾签署劳动合同,依然可能存在试用期的设立。

对于适用期的相关规定如下: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长达三个月但不足一年时,试用期的期限最多为一个月;若合同累积年限一至三年之间,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至于合同期限为三年及以上者,试用期通常不会大于六个月。

此外,新入职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同样需要签订适当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通常会被明确地写入劳动合同之内,同时其期限亦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予以累计。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探讨没有签订合同定金是否可以要求退还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未签合同本身这个情况外,还得看双方是否有其他书面或口头约定,比如是否有定金性质的约定,是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还是其他用途的款项。另外,即使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会影响定金的退还与否。在商业交易或者各类民事活动中,定金退还问题往往和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有着紧密联系。如果您正面临没有签订合同但涉及定金退还的困扰,或者对定金退还相关的其他细节问题存在疑问,例如定金退还的时间限制、证据收集等,请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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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 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1) 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2) 在以往通过ICB程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追加订货,追加采购的货物单价应保持不变,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数量不能超过原合同数量的30%;
(3)为了与现有设备的配套, 需向原来的供货人采购标准化的设备或零件,并且价格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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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因此,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逐条订立采购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
1、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为了避免和减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员首先应审查卖方当事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所谓合同资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经济合同的权利。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目的在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法人资格审查。认真审查卖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法人是指拥有的必要财产、有一定的经营场所、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标志,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工商登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实行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都可以成为合法的签约对象。
在审查卖方法人资格时应注意: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已被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采购合同。要特别警惕一些根本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所谓“公司”,它们或私刻公章,冒充法人,或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旨在骗取买方的贷款或定金;同时,要注意识别那些没有设备、技术、资金和组织机构的“四无”企业,它们往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弄虚作假,以假验资、以假机构骗取营业执照,虽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贷款或定金,但根本不具备供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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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联营合同应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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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销售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及手续都必须合法。这里说的“合法”是指销售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则,订立的销售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并达到订立销售合同的预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销售合同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允许一方以势压人、以强凌弱或利用本身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等优势条件,签订“霸王合同”、“不平等条约”,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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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
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这种事例屡见不鲜。所以营销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同客户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做到彼此满意,形成双赢。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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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要约人在要约中要向对方表达订立销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确提出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要受到要约的法律约束;如果对方接受自己的要约,就有义务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发出同样的要约或签订同样内容的销售合同。否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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