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违约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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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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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违约时,要依据委托拍卖协议确认责任归属。买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有违约金规定可主张违约金赔偿,无规定可主张实际损失赔偿,还可能包括潜在收益。买方要收集保存证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法律程序中需阐述事实与理由。
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违约如何处理

一、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违约如何处理

当出现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违约的情况时,我们首先要依据双方签署的委托拍卖协议来确认违约方的责任归属。

一般而言,买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其所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

特别是在委托协议中对违约金有所明确规定的场合,买方可以直接主张并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但是,如果协议中并未载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那么买方将有权利主张由委托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损失,其中可能涵盖了一些不曾预见但却是能从交易中获取的潜在收益。

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买方应该积极收集并妥善保存与此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例如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协议、支付凭据以及双方沟通过程中的各种记錄等等。

接下来,买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争议: 分别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在法律程序中,买方必须清晰且准确地阐述事实真相和提出合理的理由,这样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拍卖成交后卖家违约如何处理

拍卖成交后卖方未能履行契约的处理措施 首先,倘若买卖双方有明确规定合同必须执行,那么卖方的首要义务就是竭力将拍卖商品出售给购买方,以实现交易的顺利完成。

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展开深入的沟通与协商,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然而,当卖方实际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时,卖方需承担起未能履行合约的后果,赔偿由此给购买人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害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因第三方涉权主张使得购买者遭受直接损失,卖方应予以全额赔偿,同时书面确认应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数额。

买卖合同无相关权属瑕疵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购买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拍卖成交后法院撤销了怎么赔偿

在司法拍卖成交后,若被法院撤销,则应如何作出赔偿? 在此情形之下,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之人认为该次司法拍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且其所享有之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则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上诉到国家赔偿机关申请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倘若网络司法拍卖遭到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均可向国家赔偿机关发出要求赔偿恳请。

除此之外,如若他们认为涉及非法行为的其他主体也必将面临法律追究。

然而,向国家赔偿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亦需满足某些特定条件。

首先,作为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其在本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其次,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假借执行职务之便而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次,赔偿请求人需提供具体的赔偿请求,同时还需要提供明确设定的受害事实依据; 最后,被侵权事件需要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且已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着手处理或者经过了相应的复议程序等。

当面临诸多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时,法院将有权撤销之前的裁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将会按照具体的国家赔偿标准加以评估。

若拍卖物品并不处于竞拍环节中,拍卖委托方可以选择在拍卖开始前自行撤销拍卖标的物的交易,同时应该支付给拍卖人相应的约定费用或者为了拍卖活动所耗费掉的合理成本。

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接获申请之后须对此进行详细审查,并于两个月之内做出妥善处理,给予赔偿决定。

若是当事人对于赔偿决定存在争议,他们有权另行发起诉讼。

法院应对此种情况进行积极调查与审理,并对于受害人所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予以仔细审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应积极批准此类国家赔偿要求,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在探讨拍卖成交后委托方违约如何处理时,我们知道这涉及到多方面的权益和责任关系。委托方违约可能导致竞买人的预期利益受损,竞买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竞买过程中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为参与竞买所做准备工作的费用等。而且这一违约行为可能还会影响拍卖公司的声誉及后续业务开展,拍卖公司也可能会依据相关协议追究委托方责任。如果您对委托方违约后的具体赔偿计算方式、证据收集或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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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责任有哪些,委托人违约
[律师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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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例如,受托照顾病人,后因受托人自己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处理受托事物而主动辞去委托。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受托人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而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在上海一家拍卖公司委托古币拍卖,昨天告诉我让我把合同寄回去他们走委托,请问我能相信他们么?
[律师回复] 藏友问某某公司是否正规?
是不是骗子?可靠吗?任何单位都是法制注册营业的,至于服务质量,收费的标准,得自己去考察衡量,一定谨慎避免高收费,藏品不成交造成的伤害。特别是夸口说保证能成交的公司,十有八九骗费用的公司。法律规定正规单位不能收购倒卖古董,其次个别单位以现金收购古董为名,让藏家先鉴定,真品就现金收购,其实他们没有买家,忽悠藏家交完鉴定费后,鉴定时故意告诉你的东西是假的。鉴定费不退了,保证金也不退了。
其次很多业务员自称经理,总监,王总什么的,天天打电话忽悠藏家,其实就是普通业务员拉皮条,专忽悠没见识的老实人,然后说能把你介绍,拉拢到五六家拍卖公司去缴费,等你委托缴费后,业务员与公司一人一半分你的委托费。你想想这是公司吗?
还有,动不动在网站把十几位知名专家的照片贴在网站上,去忽悠藏家,特别北京东三环的一家单位,网站上放着放一张废旧电冰箱改装的设备,当文物鉴定仪器忽悠藏家,这类单位十有八九是骗人的。
注意:
1、国内保利,嘉德,其次外资企业佳士得,苏富比,目前不对外征集藏品,也未设任何办事处,个别拍卖业务员说我能帮你送进去,这是骗人的。
2,还有一种藏家,成交了故意说不成交,这种人见不得别人发财,其次有些藏家东西没被选上,故意说对方公司不好。
3、拍卖公司业务员拉皮条,拉不到业务也互相诋毁其他公司,导致国内似乎没有几家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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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业划分古董拍卖,鉴定,交易目前大部分单位集中的上海,北京、青岛。藏家参与前一定多比较,多了解,才能避免上当受骗,祝您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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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拍卖资质与文物拍卖资质“文物”是国家备案发掘的藏品叫文物,或者从文物商店购买的藏品,叫文物。老百姓手里的藏品属于民间收藏艺术品,不属于文物。老百姓的手里的藏品,可以自由开古玩店,摆地摊等自由参与买卖交易。有些藏家问你单位有文物拍卖资质没?这属于知识稀少的提问,只要你的藏品来源不是从文物商店购买的,国内98%的拍卖公司,艺术品经营公司都可以给你拍卖,交易。
文物拍卖资质,国家指定交易法院没收资产与不良资产,处理古董的公司,老百姓手里的藏品与文费,鉴定费、出关费、交易保证金等,一个个陷阱等着你钻入。
国内正规单位,谁跟你啰嗦,谁给你打电话?个别收入低,经济困难的藏家,醒醒吧,几百万、几千万没那么好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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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正确判断与学习很多藏家是在拍卖上当受骗后才发恼骚,到时投诉,举报,维权都不起作用,导致雪上加霜。应该在参与之前,提三月考察,比较各个公司的企业文化,与服务特点,其次要知道自己的分量,你去参加拍卖,是为了求财,和去银行借款相似,你见过那个有钱的人向没钱的人低三下四,很多小公司一天给你五个电话,那是把你当神经病在忽悠,忽悠你去缴费,好公司不用忽悠,市场宾朋满座,门庭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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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畸形发财心态因为很多知识匮乏、家庭困难,无知的农民朋友对钱没有概念,在拍卖公司巨额估价的诱惑下,估价2000万的藏品,先交5--20万的服务费,这类农民想着只要我凑够20万,等于2000万很快就到手了,所以有抵押房产的,变卖生产工具牲畜牛羊的,东凑西借的,把20万交给拍卖公司后,然后把工作辞了,田地也荒了,忙着去预定宝马名车,结果拍卖结束,没成交当头一棒,20万打水漂了,盲目参与导致家破人亡的事迹时有发生。
很简单的问题,很多藏家分析时就出问题了,试想一下,假如你委托四件东西最少能成交一件,你立刻就是百万富翁,如果那么容易发财的话,干脆把60万的房子卖掉,委托上100件东西,最少成交两件,得到500万也很划算,对不?
今年大拍,十副齐白石的画,只成交了2副,那也是骗子吗,古董拍卖想成交就得多参与。保利,嘉德为什么不收低端藏家的东西,因为成交了大家高兴,失败了大家说骗子,所以藏家缴费了,有些东西不容易成交,导致藏家很郁闷,下结论为骗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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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比较实力正规单位【像正规的保利嘉德,都是几百平米的办公室,藏品放在办公室与与展柜里买家随到随看】除此之外,行业内95%的小拍卖单位,租个实际使用面积60平米的小办公室,藏品签订委托合同后,把近千件藏品堆放在潮湿的地下室里,不见天日存放大半年,然后等到拍卖的几天才拿出藏品,去小酒店花五六千元租个场地,着急上火的预展一两天卖不出去几件,等于完成拍卖活动,这种方式几乎没有卖东西的任何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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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什么是不靠谱拍卖目前90%的拍卖公司,,电话频繁忽悠没脑子的老百姓参加,征集上1000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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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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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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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受托人有哪些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受托人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而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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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拍卖委托?
委托人可以将拍卖标的委托给拍卖人进行拍卖,但是需具备相关的证明材料。拍卖人需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需要时也可对标的物进行鉴定,确认标的物符合拍卖条件,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能以口头合同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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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纠纷怎么办
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处理拍卖合同纠纷,如果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按照约定处理拍卖合同纠纷。根据造成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要注意收集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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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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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委托拍卖是行纪合同吗
委托拍卖并不属于行纪合同,在委托拍卖关系中,拍卖方其实只是媒介,委托人和买受人可以通过拍卖人提供的平台,最终达成物品买卖协议,这跟行纪合同是有很大差别的,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可以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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