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由谁批准的

最新修订 |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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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官审查案件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后会提出不起诉建议,将其提交给首席检察官或检察委员会审批,这一程序由他们进行裁定,这种程序设计是为了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公允性和精确性。
不起诉决定由谁批准的

一、不起诉决定由谁批准的

该程序通常由首席检察官或检察委员会进行审批。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环节中,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深度审查并确定其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之后,将会作出不起诉的建议,然后将此建议提交至首席检察官或检察委员会,以待他们最终做出裁定。

如此设计的程序旨在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公允性以及精确性得以实现。

二、不起诉决定书正本送达给谁

不起诉决定书正本应向谁送达 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决定书将依法送达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本人及其所属单位。

若对于该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无需经过申诉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起诉决定是有罪还是无罪

不起诉裁定究竟是判定有罪抑或无罪的决定? 不起诉裁决含意着被控者触犯刑法,不过考虑到其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较轻,针对此类情况,检察机关可能做出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若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时,就有可能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首先,当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影响微不足道,以至于法院难以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已超过法院能够追究的诉讼期限; 再有,罪犯经过特赦令获得免除刑事处罚; 最后,倘若罪犯或被告已经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探讨不起诉决定由谁批准的时候,我们要知道这背后有着严谨的司法程序。不起诉决定的作出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查流程,由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审批。这其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情节等因素,可能涉及到检察官的审查建议以及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最终批准。而与不起诉决定相关的,还有后续的一些法律程序问题,例如不起诉后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否存在复议复核的情况等。如果您对这些与不起诉决定相关的延伸问题感兴趣或者有疑惑,比如您想了解在特定案件中不起诉决定的具体审批流程,或者对自己面临的可能不起诉的情况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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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由谁批准谁决定谁执行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更多关于逮捕由谁批准谁决定谁执行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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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妹妹前几天出了车祸,肇事司机跑了,经过好长时间公安局才逮捕,问逮捕是由批准的啊,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由谁批准和决定
[律师回复]
一、批准逮捕的机关是谁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二、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效力如何
司法实践中有这类情况:某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有的公安机关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收监执行。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 办理逮捕手续”。
这里虽然只提到检察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为前提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重新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 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逮捕是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暂 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原批准逮捕时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诉讼的进展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确定是否有 逮捕必要时,必须根据当时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及人身危险程度来确定,在对原批准逮捕决定执行后变更强制措施,又认为应当逮捕的,理应重新提请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送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并不是在重复劳动,不是多余的。
3. 原批准逮捕决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得据此再次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原逮捕的强制措施已被新的强制措施所代替, 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再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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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从小家里的原因心里有些自闭,长大以后内心就有些扭曲,因为一件很小的事就把他的同事给杀了,自己也被批捕了,请问律师,批捕由检察院的谁决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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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由谁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决定的审批权限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轻刑、孕妇、哺乳期妇女或患有严重疾病等不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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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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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谁批准的决定
在中国,取保候审的决定过程涉及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个主要机构。公安部门负责独立调查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评估案件特性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在审判阶段根据案件需求决定是否适用。这些机构在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七日内答复,并由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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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宅基地应由谁审批
[律师回复] 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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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用地由谁批准
[律师回复]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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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谁批准逮捕决定
取保候审期间,逮捕被取保人得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或检察院要是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或者案情发生了变化,需要逮捕,得向检察院提申请,请求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认真考虑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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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村民住宅用地由谁批准的
[律师回复] 1.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保护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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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批准逮捕由谁决定
公诉案件当中的逮捕是人民检察院来做决定的,但执行逮捕的这项工作依然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也就是说在整个逮捕的过程当中,由人民检察院发号施令,然后再由公安机关来完成检察机关的决定,可是,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也是受到司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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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有人最近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拘传了,想请问律师拘传证由谁批准,有那些相关的批准办法
[律师回复]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就是如此,明显已违法了规定,可以咨询、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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