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不合法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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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辞退不合法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具体案情: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 8000元。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放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外一家竞争对手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分析要求:

1. 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 张小姐应该怎么做?

答:

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原因: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2、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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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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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改为:“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与老办法“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新办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不仅应包括伙食补贴等,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当然,股权分红、员工小费等不属于工资范畴的应当剔除。如果前12个月劳动者请病假比较多,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也可能比较低。但是总的来说,企业违法成本或再提高。企业应尽量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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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该如何进行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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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发工资的期限如何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期间是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时效已调整为1年,且还可能存在多次中断中止的情况。实践中,已经发现有不少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解除缺乏合法性,却故意在仲裁时效将尽的第12个月内申请仲裁。从解除之日起,劳动者理应就已经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但劳动者没有积极行使其救济权利,既没有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也没有付出劳动,或怠于行使,或故意利用时效。在上海,当员工被企业违法解除的,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被司法机构支持的,企业只需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而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除了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之外,企业还要支付调解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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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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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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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工资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西丰县律师娄烦县律师昌江区律师盱眙县律师石楼县律师淮阴区律师五台县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常支付的。那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恢复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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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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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条件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存在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提出申请,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有待于最高人民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后作出司法解释。人民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决,如果通过审理确认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就应该中止。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有利于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就应该中止探望。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或者是父母因犯罪被收监(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除外),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如果上述情况消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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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职工的辞职可以要求恢复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精神病职工的辞职可以要求恢复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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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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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西丰县律师娄烦县律师昌江区律师盱眙县律师石楼县律师淮阴区律师五台县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常支付的。那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北京恢复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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