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反悔应赔偿定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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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卖方反悔使得合同不能履行,买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当于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金额。双方就实际损失的赔偿意见不一致,买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让卖方承担买方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反悔应赔偿定金?

(一)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 。

被告:张某、王某 。

第三人: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1日,原告(买方)、被告张某(卖方)、第三人(经纪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通过第三人出售及购入位于某住宅小区1栋 某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85.5万元;定金人民币8万元作为第一部分楼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付人民币5000元,2天内补足人民币75000 元;第二部分楼款人民币50万元由买方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买方须于2007年4月20日之前申请按揭;其余楼款人民币27.5万元买方须于2007年4月 20日之前支付到经纪方指定的资金账号做监管;合同还约定了买卖双方及经纪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及次日,原告将定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交付给第三人(经纪方),由第三人代为转交给被告张某。 涉 案房屋是被告张某和王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告王某虽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但被告张某、王某于2007年4月16日共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 托刘某(第三人的工作人员)、原告等人代为办理赎楼等与房产转让相关的一切事宜,该《委托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始终未主张过对涉 案房产的转让未知情或不同意。 2007年4月19日,原告将人民币25万元打入第三人指定的账号做资金监管。2007年5月11日,刘某代表两被告就涉案房产的赎楼事宜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买方帮卖方赎楼协议书》。 2007年5月14日,两被告出具了一份《声明书》,声明取消2007年4月16日出具的《委托书》,并在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声明书》的公证手续。 2007 年5月18日,农行福田支行出具了一份《个人购房贷款承诺函》,同意贷款人民币20万元给予原告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并承诺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直接将贷款支 付至被告张某的账号。同日,第三人向被告张某致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到产权登记部门配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张某收到第三人的函件后向第三人复函 称原告未在2007年4月20日前申请银行按揭手续并存入足够购房款到监管账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终止履行,其愿意配合退回2007年5月11日打 入其账号的赎楼款40多万元。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未能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庭审中,原告及两被告对于解除《房地产买卖合 同》均不持异议。后两被告将人民币409595.95元退回刘某,刘某也将原告代付的人民币334595.95元退回原告,原告托管在银行做资金监管的人 民币25万元也已退回给原告。原告认为两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起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两 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6万元。

(二)办案思路及心得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适用定金罚则。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诉讼中,两被告主张已于2007年5月9日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但此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理由在于:

第一,从证据上讲,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 两个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第二,从实体上讲,原告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两被告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三,从程序上讲, 与两被告进行房产转让交易的是原告方,第三人仅仅是经纪方,两被告未向原告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其向第三人发出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对原告并无约束力,除非该 通知已由第三人送达原告。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买方帮卖方赎楼协议书》,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赎楼等手续的办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细化约定,协议书构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原告完全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无违约。由于代表两被告签订协议书的刘某已经得到两被告 的明确授权,因此,两被告以对协议书并不知情来否认协议书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退一步讲,即使协议书并不成立,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 定,原告也未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已经在2007年4月20日之前将人民币25万元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做资金监管,这一数额仅仅与合同约定的数额相差2.5 万元,况且,原告在2007年5月11日又额外支付了人民币334595.95元。相对于合同总价及原告其后多付的房款而言,原告在2007年4月20日 前少付的房款数额甚少,不构成根本违约。至于银行贷款承诺书,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2007年4月20日之前仅仅是履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义务, 并非在2007年4月20日之前取得银行贷款承诺书。 综上,原告对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并无违约,更无根本违约,两被告以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主张终止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两 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以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本身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也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两被告,被 告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交付的定金已经由第三人转交给被告,至于被告又将定金托管于第三人处,则属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 原、被告之间的收取定金的法律关系。诚信交易否则承担违约后果 在签订认购书或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书面约定定金条款。但因合同履行的各类情形,双方因定金问题产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的不在少数。 定 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 的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其主要效力体现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指除法定免责外,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这时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二是定金成立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实践中,法院要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还必须 审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查主合同或债是否有效成立;二是审查当事人交付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按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定金合同约定定金性质,定金合同对其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违约定金来处理,即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当 然,如果双方先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当事人就认购书中未约定的内容不能协商一致,或因政府行政决定导致开发项目被取消 等,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此种情况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因 此,买卖房屋时需注意:一是搞清楚“定金”的法律含义以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对因自己违约产生的“成本”代价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明确约定定金的法律 性质,尤其注意区别“订金”与“定金”,二者的法律性质相差甚远:违反订金约定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订金(或保证金和押金等) 条款,但没有约定“交付订金方违约时没收而收取订金方违约时双倍返还的”,也就是说没有将订金约定成定金性质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处理,而应按 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等),但合同条款又将其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则可以认定为定金条款,适用定金罚则。三是仔细斟酌约定定 金的数额,同时兼顾考虑可能产生的违约成本。上,原告对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并无违约,更无根本违约,两被告以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主张终止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两 被告在明知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以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本身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也不持异议,法院予以支持。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两被告,被 告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交付的定金已经由第三人转交给被告,至于被告又将定金托管于第三人处,则属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 原、被告之间的收取定金的法律关系。律师手记:诚信交易否则承担违约后果 在签订认购书或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书面约定定金条款。但因合同履行的各类情形,双方因定金问题产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的不在少数。 定 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 的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其主要效力体现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指除法定免责外,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这时定金成立的形式要件;二是定金成立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实践中,法院要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还必须 审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查主合同或债是否有效成立;二是审查当事人交付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法定限额,不受法律保护。 按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定金合同约定定金性质,定金合同对其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违约定金来处理,即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当 然,如果双方先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当事人就认购书中未约定的内容不能协商一致,或因政府行政决定导致开发项目被取消 等,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此种情况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因 此,买卖房屋时需注意:一是搞清楚“定金”的法律含义以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对因自己违约产生的“成本”代价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明确约定定金的法律 性质,尤其注意区别“订金”与“定金”,二者的法律性质相差甚远:违反订金约定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订金(或保证金和押金等) 条款,但没有约定“交付订金方违约时没收而收取订金方违约时双倍返还的”,也就是说没有将订金约定成定金性质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处理,而应按 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等),但合同条款又将其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则可以认定为定金条款,适用定金罚则。三是仔细斟酌约定定 金的数额,同时兼顾考虑可能产生的违约成本。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解除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某返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某赔偿一倍定金人民币8万元。

四、被告王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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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销售价与买卖合同销售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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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定金和订金,买方反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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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是什么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二、订金是什么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三、房屋买卖中买方反悔会没收定金吗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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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家反悔咋办
1、双方协商,明确违约责任并索赔。2、签署《解约协议》。3、缴完税后,买方不想买。办理退税前首先需要买卖双方协商,之后签署《房屋终止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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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村民卖房后,反悔要求返还农村房屋,怎么办
[律师回复] 村民卖房五年后反悔要求返还北京某村民A将其所有一处房产于五年前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籍刘某,当年双方都已按卖房协议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A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至密云,要求刘某返还房屋。A诉称,五年前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处农村房产卖给刘某,刘某支付购房款20000元。不久前,刘某才得知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且现在刘某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故要求确认A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房屋返还,A退还刘某购房款20000元。刘某辩称,其占有使用该住房已达五年之长,现在A在房屋大幅升值和拆迁可获高额补偿利益驱动下,置诚信于不顾,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房屋,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刘某还对该房屋和院落进行了翻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农村房屋能否自由买卖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刘某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故其没有资格成为该村房屋买卖的主体,故刘某与A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各自返还。刘某应当将诉争房屋返还给A,但A也得将卖房款返还给刘某,考虑到房屋增值及刘某对该房屋和院落的添附及改建费用,A应当返还给刘某6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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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产权证的房屋卖方反悔要回房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网签房子的意思是: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签合同后可以撤销。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那么网签是否有法律效力?有的。
按照法律规定,你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应当认定你们的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房屋取得了预售许可或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你们的合同就已经生效,是否网签不影响你们的合同效力。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也没有进行登记取得房产证,你们的协议尚不能确定法律效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防止卖房人签约后反悔,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摘录:)今年以来由于房价回升,一些二手房主在签了合同之后反悔,业内人士建议购房人在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或首付款之后,可以通过房屋所有权预先登记将房产证先期“预订”下来。从去年7月开始,本市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不过,11个月以来办理这项业务的市民很少。“朝阳区是房地产开发大户,也是本市办理房屋交易量最多的区县,一年办理15万件,但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只有二三百件。”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李春凤告诉记者,现在朝阳区房屋所有权登记七成是二手房,却没有二手房房主申请预告登记的。如果买房人担心开发商一房两卖,或者二手房卖房人反悔,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提前把房产证“锁定”。两个月前,宋女士在黄寺看中一套二手房,和房主王先生商量好总价是66万元,宋女士支付房主两万元定金,双方还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办理按揭贷款之前,王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子可以卖到70万元,不愿意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宋女士了。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主任周润娟介绍,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签了合同之后都可以先把房产证“预订”下来,五到十个工作日即可办妥。据了解,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手续并不复杂,关键的前提是买卖双方要在买卖合同中,或单独对预告登记有专门的“约定”。如果是新房,除了身份证,申请时还要带上购房合同、网上联机备案表、买卖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在建工程已经抵押贷款的,需要银行方面同意。申请预告的时候,买房人和开发企业一起申请,如果开发商拒绝,买房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但买卖双方约定的预告登记附加条件要满足,买房人申请时要提供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二手房,买卖双方除了身份证、房产证、网上签约的购房合同原件,还要带上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约定的原件,如果是央产房,要提交上市出售确认表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的证明。(记者刘扬)(网:房产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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