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王楚然律师
王楚然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747人
专家导读 历史总是在摸索中前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总是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才会提高。我们国家有很多法盲。本文主要整理的是 侵占罪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在现实的血的教训中,分清是非,保护自己。
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侵占罪案例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智敏,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原系海宁市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业务员,家住海宁市硖石镇俞家桥新村43幢301室。因本案于1992年11月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收审,199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原系海宁市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负责人,家住海宁市硖石镇俞家桥新村37幢102室。因本案于1992年11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收审,199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判认定:1989年6月至1992年8月,原审被告人傅智敏采用将本单位公款转账到海盐钢家具厂、硖石金昌五金建材装潢商店、如意饭店、顾建强运输户或开具农行现金支票套取现金及从本单位领取备用金的方法,挪用公款56175.71元未退还。

  1990年8月,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将一张由其经手,已由本单位支付费用的嘉兴市长山河综合经营部开具的金额2500元劳务费发票,夹在差旅费凭证中报销,侵吞2500元。

  1991年8月至1992年9月,硖石经营部转账到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58160.55元,又转账到海宁市狮岭第二砖瓦厂2万元,由该厂提取现金转交给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傅智敏从综合服务部提取现金65490元,并让该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张永根虚开金额为5.4万元“联营返利及食品”发票一份。后傅智敏将该发票交本单位入账,从而侵吞公款5.4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勇从上述转到该综合服务部的公款中取走现金5000元。

  1990年3月至1992年8月,原审被告人张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将公款转账到林克创运输户、硖石建设五金商店、邬建明运输户、顾建强运输户、如意饭店、康明玻璃仪器厂套取现金,或从出纳处以及从转入其长城卡的公款中提取现金的方法,挪用公款87717.18元未退还。

  1992年5月28日,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万元给大昌鱼行(个体)作开业验资之用。6月13日,大昌鱼行归还2.5万元。余款案发后已追回。

  1992年初,海宁市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在向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技发贸易公司购买铝箔业务中,因故欠对方货款30余万元。对方一再催讨货款并提出可以返还铝箔。原审被告人傅智敏于同年5月3日以帮助推销给浙江复合包装厂为名,骗取海宁市地方工业公司铝箔7.650354吨(价值 27.923792万元)给汕头市升平区技发贸易公司归还本单位债务。后经受骗单位追索,硖石经营部归还14.956918万元。造成受骗单位损失 12.966874万元。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傅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的方法贪污公款56500元;同时,傅智敏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6175.71元不退还,依法以贪污论;傅智敏共计贪污112675.7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1490元,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傅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用于归还本单位债务,造成受骗单位损失12万余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7717.18元未退还,其行为依法应以贪污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傅智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傅智敏申诉称:自己原是集体企业海宁市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的业务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量刑失重,请求改判。

  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认定原审被告人傅智敏挪用本单位56175.71元未退还的证据有:证人陈谦、翁文彬、周香莲、张永根、蒋彩英、俞建华的证言和同案犯张勇的供述证实傅智敏通过将公司资金转账至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套取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提现或领回备用金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事实;辛江乡工业公司的记账凭证、票汇委托书存根及应收款账页复印件及农行现金支票复印件、傅智敏领取备用金未结的领款单及暂支单复印件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认定原审被告人傅智敏侵吞本单位资金56500元的证据有:证人顾柏荣、张永根、吴建新证言证实傅智敏从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转入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的资金中提现、虚开发票入账及让嘉兴市长山河综合经营部开具发票重复报销的事实;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1992年应收款账页及有关转账支票复印件、银行信托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和已报销入账的金额为2500元的劳务费发票一份以及会计鉴定为重复报销的结论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认定原审被告人傅智敏挪用本单位资金41490元的证据有:证人顾柏荣、张永根证言傅智敏将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转入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的资金中提现65490元的事实,扣除傅智敏虚开发票入账侵吞的5.4万元,实际挪用11490元;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1992年应收款账页及有关转账支票、银行信托凭证、虚报入账的发票(均为复印件)等书证印证上述事实。证人俞建华、张建祖、张关华证言证实傅智敏挪用本单位的3万元给大昌鱼行验资之用的事实;大昌鱼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的有关转账支票及大昌鱼行现金交款单证明复印件等书证印证了该事实。

  认定原审被告人傅智敏诈骗的证据有:证人张建仁、姚建文、孙建鸿、徐琳、杨灿、汪国伟证言傅智敏以帮助销售为名骗去海宁市地方工业材料公司铝箔 7.6余吨用于抵作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偿还汕头方的欠款的事实,有关该笔货物的调拨通知书、磅码单、收料单及支票复印件等书证印证了上述事实。

  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勇挪用本单位资金87717.18元不退还的证据有:证人马永波、俞建华、江建华、杜兆明、柯震平、陈利华、邬建明、蒋新英、姚建华、姚丽华、杜虎达等证言张勇转账套取现金及提现的事实,辛江乡工业公司硖石经营部的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应收款账页复印件等书证予以佐证,原审被告人张勇庭审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再审另查明,辛江乡工业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硖石经营部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案发后,硖石经营部关闭,其债务均由辛江乡工业公司承担。原审被告人张勇由辛江乡工业公司招聘任硖石经营部经理。原审被告人傅智敏由张勇招聘任硖石经营部业务员。两人均非干部编制。

  认定依据:证人沈永根证言辛江乡工业公司及硖石经营部的企业性质及张勇、傅智敏的聘用情况;海宁市文化局、海宁市辛江乡政府书面证明张勇、傅智敏系工人身份。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经颁布施行,由于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张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比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量刑要轻,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应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张勇的挪用、侵占行为仍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决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傅智敏的申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傅智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56500元;同时挪用本单位资金56175.71元不退还,依法以侵占论。傅智敏共计侵占单位资金112675.7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且侵占数额巨大,傅智敏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4149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傅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用于归还本单位债务,造成受骗单位损失12万余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三罪应实行并罚。原审被告人张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87717.18元未退还,其行为依法应以侵占论,已构成侵占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对部分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嘉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人傅智敏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司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三、被告人张勇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5.6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一键咨询
  • 178****14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7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5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5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1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5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1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7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8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8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丢失在飞机上的非加密光盘 背景:在2006年2月底,各大报刊开始报道安全软件厂商McAfee公司丢失! 1了其数千名现有员工和前员工的个人数据。那些数据包括社会保障号、工资单数 据以及股票期权等资料。 显然,在几个月之前,负责审计McAfee公司帐目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 位员工在搭飞机的过程中将一张光盘连同其他一些音乐CD一起遗忘了飞机座位 的袋子中。 泄露过程描述:那张未加密的光盘上保存了McAfee公司在2005年5月之前 聘用的所有美国和加拿大员工的资料。总共大约有9290人。 后续:这里的问题很清楚:客户将敏感数据托付给承包商并委以信任,但是! 承包商拿到未加密的数据之后,在处理那些数据时表现得异常马虎。 说明:让人觉得讽刺的是,该事件中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McAfee公司都 是通过告诉
[律师回复] 案例分析报告注意事项:1.有个人的见解。要防止单纯复述或罗列案例提供的事实,用所学过的管理理论和知识,发现经营管理中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逻辑排列,从中抓住主要矛盾。2.文字表达要开门见山,在案例分析中,为使论点突出,可以使用小标题,在各段落的开始,应突出该段的主题句子,紧接着可用陈述句支持主题句,这样分析,思路清晰、逻辑性强,便于他人理解和接受。3.提出的建议要有特色。首先是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具体情况,有明确的针对性,防止出现空泛的口号和模棱两可的观点及含糊不清的语句。应当注意的是,管理的实际问题可能有多种解决办法,不会是唯一答案,关键是对问题的分析要符合逻辑,对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方案要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和必要的论证,并进行合理的比较。4.要重视方案实施的步骤和可操作性。在分析案例时,对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常能列出很多优点,有时却难以操作,这样就失去实际意义,也缺乏说服力。因此,需要对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说明。5.对你的假设或虚拟的条件要作必要的说明。
我和爱人结婚三年,现在和公公婆婆一起住,最近因为赡养公婆问题,我们两个发生了冲突,他竟然要和我离婚,我不想离,我想通过调解让我们和好,毕竟走在一起不容易。想看一下和我们情况类似的婚姻家庭调解案例。
[律师回复] 常言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时看自家的事情真是看不清道不明,只因身在其中,反而难以全面客观的分析和面对,而当你不夹杂个人的情感和利益等容易影响我们作出客观判断的因素去看问题,往往一眼便能看清症结所在,并找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所以,遭受婚姻生活波折的朋友们,或许可以从婚姻家庭调解案例成功的一些案例中获得一点启示。
男方从事个体经营,做一些建筑材料的生意。因为是个体经营,既是老板又是伙计,凡事亲力亲为早出晚归是家常便饭,收入也不错。女方在某商场从事收银工作,敢想敢说。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并有了一个女儿,物质生活相当不错。但不久二人的性格矛盾便凸现出来,因为男方早出晚归,一个星期两人都很难说几句话,这让女方觉得男方对她现在很不重视,以为男方在外边有了外遇,每次男方回家女方都会追问男方当天一天的行踪,与那些人在一起,并做了什么,甚至还会打电话询问男方的生意伙伴和朋友,让男方经常被生意伙伴和朋友的开玩笑,男方觉得很没面子,对于女方的质询很是厌烦,稍有不是便暴怒相向。终于有一天两人的怨气爆发出来,女方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并于2011年7月17日相约到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调解经过和总结:?
经过初步的男、女双方的谈话了解,双方的感情还是有的,而且都对女儿不舍,仍有和好的可能,故约来双方的父母到场调停,我们从如下观点入手对男、女双方经行说服开导:
?
最终男方认识的自己不能一味的工作,也把部分的精力放到妻子和女儿身上,对于女方的关心不够,以前的态度也不好,保证今后不会以这样的方式和女方交流,对女方也要多加关心。女方也认识到先前的做法很不好,男方在外为了家庭劳累,回到家需要妻子的关心和安慰,自己多疑、絮叨反而不妥,保证今后做好贤内助的作用,和男方一起好好生活,共同抚养好婚生女。双方以和解结束。?
夫妻双方应坦诚以待,得到互相的谅解,保持宽松、愉悦的心情,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家庭才能和睦美满。
我最近因为民事纠纷提起行政复议,想寻求案件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借鉴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案件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省某县公安局
  第三人:罗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8日以殴打他人对罗某作出的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处罚人罗某先出口恶言辱骂并先出手伤人,后又喊来同伴几人对申请人及其母亲李某进行殴打,并于事后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请求对罗某改处行政拘留。
  被申请人认为,该治安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罗某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并在公安机关受案查处后立即认错并改正,情节较轻,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罗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处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2011年9月17日12时许,张某与罗某在某风景区游玩时,因照相发生纠纷进而抓扯;罗某之母张某某见状,用雨伞先后对张某及其母李某进行殴打。双方被景点工作人员及游客劝开后,罗某再次冲上前欧打张某,同时张某某在张某身后再次用雨伞殴打张某,后双方再次被景区工作人员及游客拉开。随后,张某某冲上前殴打李某。2011年9月18日,某县公安局作出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分别对张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对罗某处罚款200元。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县公安局对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问题评析】
  
一、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范围。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
一:张×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理由是: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到该案,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为被处罚人罗某,而被侵害人张某不是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因此张某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
二:张某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然张某不是被处罚人,但某县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样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同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二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本人权益受侵犯;
2.必须合法权益受侵犯;
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受害人,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而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关系到张某的合法人身权益能否得到正确的维护和保障,因此张某也应是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被侵害人张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罗某单处罚款是否过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对罗某是否符合情节较轻,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
一:本案起源,是罗某与张某因为争夺照相的位置而发生的纠纷,罗某母亲张某某也是听到罗某与张某抓扯后才赶来帮忙,在被他人劝开后,罗某仍情绪激动,试图再次冲向张某及其母亲。因为罗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且情节与其母亲张某某一样,应对其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观点
二:虽然罗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在全案中,罗某的具体行为只有与张某相互抓扯以及打了张某一巴掌,这与张某某用雨伞击打张某及其母亲多次相比较,不管从造成的伤害后果还是客观表现都相对较轻,因此在量处上应与张某某有所区别。
  第二种观点最后获得采纳。从全案来看,罗某的情节比张某某轻;同时,该案起因为民间纠纷,同时罗某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且在案发后确有悔错表现(在其陈述中有体现),此次殴打他人只是因一时情绪失控,主观恶意不大,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单处罚款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体会】
  
一、司法实践应注重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
  一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是该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一部法律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侵害人张某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之所以出现错误的观点,关键就在于对《行政复议法》立法精神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正确的理解,片面认为只有被处罚人才是公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实,在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仅会造成侵害人原享有权利的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义务的被增加或改变,同样对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影响,因此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也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即便没有《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也应当清晰地意识到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实践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把法律效果作为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实现途径,把社会效果作为法律效果的深化和最终归宿”的司法政策。这要求公安机关民警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裁判和运用对于普通民众的心理、情感、意识的影响和判断,以及对裁决结果的评价和认识。法律效果通过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裁判的作用,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活动来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法律效果以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以正义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规则的适用,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法律目的的突出实现。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从不同方面反映正义的价值,对司法运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一个司法裁决既具有法律效果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则法律运用的终极价值??正义就得到了体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典型企业融资管理案例分析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近年来,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这些婚姻纠纷究竟从何而来,我们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律师回复]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近我的一个好朋友婚姻当中遇到了点问题,我就想看看这方面的案例分析,请问有没有什么典型一点的婚姻家庭案例分析呢?
[律师回复] 您好!你可以参考婚姻法里的条文,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非常多,比如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2023年度征地拆迁典型案例的分析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本人刚进大学法律系,经常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解答。医疗纠纷调解典型例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医疗纠纷调解典型例子:
近日,桂林市荔浦县一名孕妇陈莉(化名)于11月20日上午在荔浦县某医院产检门诊行常规产前检查,院方检查后给孕妇陈莉输氧一小时,结束后告知其回家严密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就诊,无特殊情况下午进行复查。下午复查时医生告知陈莉:腹中胎儿无胎音、胎儿已死亡。陈莉夫妇认为,院方的疏忽造成其胎儿死亡。陈莉的丈夫在事发后情绪激动,几次到医院吵闹讨说法,要求院方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费用总计10万元。经过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家属申请荔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后,通过荔浦县医调委成员的多次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荔浦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孕妇陈莉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2万元,免除陈莉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和第42天常规体检的费用,同时,承担500元婴儿停尸费。至此,一起因产检胎死宫内,医院赔偿4.2万元的医疗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荔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它的设立无疑给医疗纠纷设置了一个“缓冲区”,医患双方有了另一种更优的选择。第三方调解把纠纷转移到院外,并能得到专业化、相对公正合理的解决,让双方心服口服,同时能让医疗纠纷及时处置率大幅增加,赔偿金额也更趋合理性。
  荔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2012年底组建试运行,2013年8月27日正式揭牌。截至今年11月底,共接待来访咨询135人次,成功化解医疗纠纷9起,受理调解医疗纠纷2起,成功调解2起。荔浦县医调委正式揭牌运行后,荔浦县的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置更加规范,受到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欢迎,实现了医患双方及社会的和谐共赢。
  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个很麻烦的事,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也是个很大的挑战。荔浦县医调委在筹备过程中,荔浦县医患纠纷调解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讨论,形成了一个共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做好医调工作的根本!而破解这个根本,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重视和监管,只有他们重视了、管好了、医疗纠纷减少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就做好大半了。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8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虚假起诉罪的典型判例
[律师回复] 对于虚假起诉罪的典型判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篇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
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提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罪的典型判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虚假诉讼罪的典型判例问题解答如下, 篇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
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提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转化型抢劫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认定。转化型抢劫一般是有其他财产犯罪案件转化而来,与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着相似的地方,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在案例中做具体分析,欢迎浏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典型商业贿赂案例的评析是怎样的?
交易第三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是否要考虑对交易的影响程度。不明示入账、不入账、不入法定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销售返利、促销与商业贿赂的关系。以给付钱物等方式串通拍卖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向医院赠送大型医疗设备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以及借此捆绑销售仪器、试纸、试剂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最近烦恼劳动法,觉得越学越乱,可以请各位律师大大告诉我一下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是什么样子的吗?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合同就自然失去效力或单方可提出提前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对于有过错的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报纸刊登声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企业直接通过公告对旷工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