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几年前将自家的沿街楼连同里面开设旅馆的设施出租给徐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和旅馆转让协议》,约定“长期租赁”,“关于租金的上下变动要根据本街四邻和市场走向来定”等;同时,双方也约定了租金交付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前段时间,张先生觉得周围房屋的租金都涨了,也要求提高租金,徐女士不同意。10月5日,张先生以徐女士不按时交付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结清租赁费、徐女士搬出。然而,法院判决徐女士向张先生支付租金,却驳回了张先生包括要求终止租赁协议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为什么想终止合同,自己还不能做主?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徐女士所约定的“长期租赁”,所谓“长期”实际上是约定期限不明确,张先生随时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然后双方协商解约条件,协商不成再起诉。
那么,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先生的请求呢?问题就出在张先生要求终止(实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选择错误。张先生以徐女士不按时交租金的行为违约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理由并不充分。一方面,徐女士没有按时预付租金只超过5天时间,并且经催收后立即提出支付租金,张先生却不接受了;另一方面,双方当时正就提高租金问题进行谈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提醒: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使用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和存在歧义的语言。比如,张先生与徐女士签订的协议中的“长期使用”,含义就不明确,双方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发生分歧在所难免。签订重要的合同、协议,如果自己拿不准,可请专业人士把一下关,避免将来惹上大麻烦。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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