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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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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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答复为准。如湖南,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医疗保险是国家对于相关就医人员的社会保障的一个方面。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地区,有关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那么,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图小编下文来为大家解答。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答复为准。

如: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暂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可仍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参照门诊统筹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医疗保险报销,是有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文章。希望您在遇到相关住院以及就医的情况下,能够有所参考。在相关报销单位进项报销时,能够具体运用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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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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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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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据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第23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医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2)建立住院起付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医院报销60%;(
2)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将2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3)区县市医院按二、三类标准收费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执行。
2、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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