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交多少诉讼费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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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要交多少诉讼费

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而不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几点尚需说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总之,应对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事务的处理也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诉讼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图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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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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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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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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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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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教您要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您要如何打赢离婚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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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1、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2、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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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教您应该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教您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
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
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
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
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
1、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
2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
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
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
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
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
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一方可以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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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
(1)
(2)
(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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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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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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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无其他收人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符合任一的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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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您好,校园教官私拿学生物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搜查、没收公民的私人物品,违者属违法行为。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可向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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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官司赢了诉讼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2015年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诉讼费的内容做了很大的改变。原来诉讼案件,原告先预交诉讼费,虽然官司赢了,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但如果被告没有钱,即使赢了官司,也还是亏了诉讼费,因为不仅法院判决给付的金额被告可能付不起,连法院判决的诉讼费被告都无力支付。
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规定原告起诉时虽然预交诉讼费,但如果胜诉了,可以按照胜诉部分的诉讼费向法院要求退回。简而言之,如果你有道理,你不清楚对方有没有钱,那么没关系,我们可以打官司,因为只要你赢了,法院是把诉讼费返还给原告的。被告的支付能力没法保证,法院退费这一块还是比较靠谱的。
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从一个层面解决了老百姓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大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的理念的。
附: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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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怎么写辩护词
1、关于态度问题。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2、关于辩护的内容。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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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打官司之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打官司之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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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什么算新证据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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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打官司之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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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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