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6-29
浏览10w+
徐朋恩律师
徐朋恩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478人
专家导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rticleTitle}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一直困扰着很多劳动者,他们想知道什么时间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无从得知。如果不清楚劳动关系什么时间解除,那么对于自身的利益也就无法把握。究竟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案例:张某,男,29岁。2001年7月应聘加入某工程有限公司。进入公司时,公司副总经理告诉张某月工资为7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发80%,为5600元,试用期满发70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12月7日,公司人事主管口头通知张某: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决定辞退之。张某向人事主管要书面通知,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当日人事部要求张某拿着公司填好姓名的会签单去各个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未从。12月8日,人事部又填了一张会签单再次要求张某去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无奈,只好照办。2001年12月21日,张某却莫名其妙地收到公司于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正式聘用张某的决定》。张某明确表示:公司已于12月7日口头通知我被辞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应提前30日通知我,因此正式辞退我的时间应为2002年1月7日。12月20日的决定是无效的。张某向公司索要: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7000元;辞退补偿金7000元及其50%的额外补偿金3500元;转正后公司仍按5600元/月发给工资,还应支付补差及其25%的经济补偿9000.95元;12月份工资的差额及其25%的经济补偿2540.66元;12月21日至1月7日的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5019.12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予以拒绝,并认为张某应聘时,在提供的本人情况、资料中有虚假内容,此行为属欺诈行为,因此对张某予以辞退可以不支付任何补偿。张某便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查明:2001年12月7日被诉人劝申诉辞职,申诉人未予同意,被诉人遂于当日通知申诉人公司将其辞退,申诉人于当天开始填写《离职会签单》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自即日起被诉人就其怀疑申诉人简历不实一事进行调查,并于12月20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该材料证明申诉人在应聘进入被诉人处工作时所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不真实情况。2001年12月21日,被诉人向申诉人下发《不予正式聘用王洪月的决定》,自该日起申诉人未再回公司上班。

另查:1、自申诉人2001年7月至12月20日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未为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被诉人发放职工工资考核日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止。申诉人自2001年7月进入被诉人处开始工作直至7月20日其领取工资1077.77元人民币,该工资款计算基数为月工资5600元人民币(税前)。此后申诉人逐月领取工资直至2001年11月20日止,每月工资均为5600元人民币(税前)。有鉴于以上事实,且申诉人未就其所称月工资标准应为7000元人民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本委对申诉人所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3、被诉人按月工资5600元人民币标准已向申诉人发放2001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共计9天工作日工资2434.14元人民币。另外,被诉人按其所称待岗工资2000元/月标准向申诉人发放2001年12月4日至12月20日共计13天工作日工资1133.33元人民币。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于2000年12月7日在要求申诉人个人辞职而申诉人未予同意的情况下宣布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于即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此后,被诉人自2000年12月7日起就其所怀疑申诉人简历不实进行调查,并于12月20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该材料证明申诉人在应聘进入被诉人处工作时所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不真实情况,申诉人当庭也予以确认该事实。被诉人据此情况以及其所认为的申诉人不能胜任公司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于2001年12月21日向申诉人下发《关于不予聘用王洪月的决定》并宣布自12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被诉人此行为无合同依据及制度依据。鉴于双方当事人已无继续维系劳动关系的意愿,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4、28条之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00元人民币。同时,依据《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被诉人应当补缴申诉人自2000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另:被诉人按其所称待岗工资2000元/月已发放申诉人12月4日至7日工资348.72元,此行为不当,本委认为被诉人应当按申诉人5600元/月标准补齐申诉人12月4日至7日工资722.03元。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被诉人除应补齐该款项外还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180.51元,两项合计902.54元人民币。

该案经仲裁庭调解不成,最后予以裁决:

一、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5600元人民币(税前)。

二、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诉人2001年12月4日至7日期间工资差额部分及其25%的额外赔偿共计902.54元人民币(税前)。

三、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缴申诉人2000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由所参统的社保中心核定)。

四、申诉人的其它申诉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评析:这起解除劳动关系及工资方面的劳动争议比较复杂,其中反映出的问题有如下几个:

1.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何时?

公司于2001年12月7日已口头通知张某被辞退,且办理了离职手续。对此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认定2001年12月20日公司《关于不予聘用张某的决定》无合同依据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依据。这实际上是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1年12月7日。由于是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不愿回单位工作的情况下,仲裁委只能这样处理),所以只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再要求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同时,也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经济补偿金的补发基数应为哪个?

这实际上是张某的工资标准应为7000元还是5600元的问题。从仲裁委处理的结果看,虽然张某所述情况可能是真实的,即公司许诺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但是张某拿不出证据予以支持。而根据工资存折上的记载,公司始终是按56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只能按5600元的标准核算应补发的工资,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仲裁委员会第3项裁决道理何在?

由于2001年12月4日至7日,公司是按张某待岗工资标准2000元/月支付的,而这期间张某未能正常工作的原因是公司未安排工作岗位所致,责任不在张某。因此,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5600元/月的标准为张某补差722.03元,由于公司的行为属于拖欠性质的,所以又要求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180.51元。由此可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很细微、认真,依法处理案件的水平很高。

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介绍了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小编要提醒大家劳动关系的解除不等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点还请各位劳动者能够明白,不要把二者混为一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4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1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7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0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0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7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68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0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6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4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7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0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可以吗,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什么时候开?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员工换工作单位后,有的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该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开具该证明时,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知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3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2017年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什么时候开?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员工换工作单位后,有的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该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开具该证明时,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知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取保候审会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犯罪嫌疑人还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也不能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在取保候审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员工换工作单位后,有的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该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开具该证明时,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知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3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取保候审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犯罪嫌疑人还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也不能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在取保候审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2016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6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换工作单位后,有的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该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开具该证明时,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知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3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2016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6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换工作单位后,有的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该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开具该证明时,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知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2016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6什么时候需要写劳动关系解除证明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换工作单位后,有的新公司会要求劳动者出具该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开具该证明时,可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知识: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取保候审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犯罪嫌疑人还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也不能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在取保候审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取保候审会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若员工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取保候审阶段,员工仅涉嫌犯罪,未被正式判定,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合同应综合考量具体情况。若员工已被判刑,单位依法有权解约;若仅涉嫌,则需谨慎决策。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