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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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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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二罪的界限在哪里?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问。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以上内容由律图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管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于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或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都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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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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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管辖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
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所以说,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用白话说,他是耕地,但高于耕地。而且
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基本农田只要不用于耕种都是违法的。————以上是从地上讲,下面从人上讲————我是传说中的分隔符————即使是经过村组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村主任或主任)及两委会的同意,土地也是不能被非法转让的,更何况是一个生产队长。但是我不明白一点,你说是生产队长给别人欠订了合同,那他在合同中,盖得是不是村委会的印章,如果是村委会的印章,那在处罚主体上应该是村委会,而不是生产队长个人,如果是生产队长个人的印章或签字,那就应该是他个人的行为,因为即使经过村民的同意,那与他也是没有多大联系的。根据《刑法》第228条,你得看一下,生产队长他是不是从中牟利了。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你要认真看一下合同,他是出租、转让还是倒卖,这涉及的罪名又不一样了。简单来说:要是一次性把土地的钱交了,这有可能就是转让、倒卖,但如果不是一次性的,或者每年调整的、分期给的那就有可能是出租,依我的观点,出租那就算不上是涉嫌触犯《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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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管理办法,但是《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当中明确规定了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经过审核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证。除此之外也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比如说可以通过出让还有划拨的方式获得,并且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有权利对土地方面的一些纠纷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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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2)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一)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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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出让、划拨还是以转让的方式,通过这三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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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非法获利
[律师回复] 非法转让,如曾因非法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
(一)非法转让,并处非法转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倒卖土地使用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19法释〔2000〕14号)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
第二条实施
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属于非法转让,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非法转让,如造成严重后果等犯非法转让;
(三)非法转让,所谓情节严重;
(二)非法转让;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非法转让;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6;非法转让;
(二)非法转让;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以非法转让。所以你朋友倒卖的是基本农田吗、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五)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非法转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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