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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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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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1、买方迟延付款的风险第。2、买方不能足额付款的风险第。3、房产市场下行时买方毁约的风险。当房产市场下行时,受买跌心理预期的影响,在利益因素的驱动下,买方反悔的可能性会加大,对此类风险,在拟定合同时设计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则是法律层面主要的防范手段了。

二手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案例一:无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该房屋系被告与第三人共有,被告与第三人系父女关系。第三人未到场签字,由被告代签。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此后房价上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

在房价上涨时期,这应该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很多买方都以为父母与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之间互有代理权的,或者是因为房价在涨,匆忙行事,使得房屋买卖合同上出现较多的代签现象。

本案的焦点就是被告是否可以替第三人代签。答案是否定的。尽管被告与第三人系父女关系,但没有第三人的委托授权或者事后追认,被告是无权代理第三人买卖房屋的,被告代第三人处分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无效的,原告可以主张返还定金,但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

应该说在这起案件中,这样的判决中,原告本身的损失是比较大的,因为其本身无法依据合同取得房屋产权。针对这种情况,本律师建议如下:

1.房屋买卖交易中,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人是谁,一定要由产权人签字,在涉及共有产权的,应让共有产权人签字,不要认为是夫妻关系、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就有代理权,代理人应有产权人的真实的授权委托书,这个授权委托书,买主要核实一下他的真实性,以免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导致合同无效。

2.如果代理人在签字当时确实来不及提供委托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

供委托书的时间及其责任。例如本案中被告已签字,作为共有产权人的第三人未到场这种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能加大代理人提供委托书的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弥补买方的损失,加大产权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成本。

3.如果产权人没有签字可以在合同签字后要求产权人在事后追认,如果产权人在事后追认,那合同的效力就不存在问题了。

案例二:卖方不卖

卖主与买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房款为100 万,首付30万,余款按揭支付,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 . 后房价上涨,卖方收受首付款后,便毁约不卖。买方仍希望房屋交易能成交,一直与卖主进行谈,卖主一边与买方周旋谈判,一边将房子以高价卖给第三方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只能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方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二、返还首付款,二、卖主按合同总价款的20% 赔偿买方的损失。

这应该是在房产价格上涨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利益的驱使,卖主即便承担违约金也不愿意按原价买出,因为其承担了违约金之后仍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这个案件中间,表面上看买主是赢了,获赔了20% 的违约金,但实际他是输了,因为他没有达到合同的目的:即获取房屋的产权,实际上这种案件,买主都是希望获得房屋的产权的,因为他们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产权。

那么这种卖方不卖的情况下,买方能否获得产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对此,本律师建议如下:

1.做好守约方应尽的义务。在卖方可能将要违约的情况下,作为买方的守约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说付款等等。同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做好必要的通知、提示义务,做好自己的守约方的义务。

2.在协商不成的情况,应及时起诉至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为防止一房多卖的现象发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这样的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要快,不能给卖方过多的时间。本案中卖方就犯了这样的一个错误,迟迟与对方谈判,不采取诉讼行动,卖方却是一边谈判拖延时间,一边高价卖出,导致一房多卖发生。

3.为防止这种情的发生,买卖双方可以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可以以房屋总价款为标准,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加大违约成本,遏止双方擅自违约的成本,这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都是一样的,双方都是平等的。

案例三:无法按揭

吴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与卖方签定了《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首付款的金额、付款时间,余款银行按揭。后双方依约交付了首付款,但吴先生在银行按揭时遇到了麻烦,银行告知,因信贷款政策原因,这套房子不能办理按揭,因吴先生无力筹齐余下的款项,只得放弃购买这套房子的念头,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返还首付款,但卖方认为,这是属于吴先生违约,只同意退还部分首付款。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吴先生只能依照合同约定将卖方诉之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按揭贷款是否能够办理,涉及到银行的信贷政策以及银行对房屋、贷款人资信等诸多方面的审查,由于双方未对按揭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详细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吴先生违约,现因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退还首付款。

近期,国家房产政策调整,银行房产按揭贷款收紧,房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后,银行按揭贷款办不下来,导致纠纷的发生也比较多,那么这种“无法按揭”,究竟是不是一方违约呢?

本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客观的分析这种“无法按揭”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买方自己拖延不去办理按揭等个人原因导致按揭贷办不下来,那么是属于买方违约,而如果是因为国家的信贷政策、银行的评估价格等原因办不下来按揭,那么则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错,是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买方应该返还已付的购房款。

对于银行按揭问题,本律师建议如下:

1.应首先充分了解银行的信贷款政策,哪些房产是不能办理按揭的,哪些有额度要求等等,同时在签订二手房合同之前,应该同房产经纪人一起去银行,了解所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贷款政策,确认后再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若按揭办不下来的解决办法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合同是意定的产物,有约依约,现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所以在此合同项目加上有关按揭不下来的解决办法尤显必要,这样可以保障在遇到按揭办不下来时候有效的解决问题,也能比较明确的责任承担,降低买卖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平稳运行。

二手房交易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本律师这里只是选取了三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不能一一而论,更多的需要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去注意、防范风险,总的来说要注意一下四点:

1.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义务。无论是哪一方,在交易之前都有必要审查对方的情况,如产权人情况,合同的履行能力,房屋的质量等等。

2.合同的条文尽可能的详细化。因为格式合同本身不可能对所有的可能的风险进行防范,所以更多的要依赖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文进行补充,使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3.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的义务不仅包括付款、交付等主要义务,也包括交易行为本身所附随的通知、提示等义务。不能因为对方可能要违约,而疏忽自己所应要履行的合同义务。

4.善用合同解除权等法定的、约定的权利。合同双方既有合同本身所赋予的约定权利,也有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当对方有违约等违背合同义务,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使用合同解除权等法定、约定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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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牌。找一个靠谱的中介公司是的重要的,但是在确定中介的时候应该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有些中介为了压低价格赚取其中的差价,会先付给卖房一些订金,所以在卖房的过程当中千万不要轻易收取订金。

二、委托不等于全部放权。在进行卖房的时候一定不要全权委托不然后悔的就是你,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所以在委托的时候不应该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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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不要留空白。买卖双方缺乏房屋交易的经验,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比较注意房款、中介费等比较大的费用,但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则不甚关注,所以进行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细节不要留有空白这样很容易让人钻空白。

五、报价要合理。很多中介为了赚取更多的费用,所以就会带自己的人过去看房,然后多方挑剔,之后压低房价,所以身为业主应该了解小区周围的行情,地段是决定房价的基本因素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户型、景观、馈赠物品甚至一些特殊背景(包括未来几年市政规划或其他外在因素)。
买卖二手房的风险有哪些?二手房买卖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风险及其规避方法 1、了解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属于不可以转让的房产。因此在确定房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不是不能转让的房产。 2、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但最要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出示、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3、了解所购“二手房”的准确建筑面积 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现在的产权证上注明的为准,其他面积不计在内。此外,还要考察地段、环境和房屋结构、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4、了解购买“二手房”的程序 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已购住房出售登记、过户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手续。 5、了解屋内设施的交验细节 有些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口头向客户保证,屋内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以及柜子、热水器可以全部赠送。结果到实际交房时客户却发现门窗被卸、地板被撬、屋内狼藉不堪,而业主承诺的空调、热水器更是不见踪影。 6、付款方式 在购房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注意付款方式的一个个环节。比如,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标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客户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百分之多少的定金给业主或中介公司等。 7、交房时间 ?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还应该明确注明房屋交验时间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房屋交验前产生的费用及房屋交验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另外,双方的其他约定也需在合同中注明。 8、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时最好清楚标明各方的责任义务,这样可大大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悔约责任、违约金款项、逾期付款责任、滞纳金款项及其他违约情况等。
半年前大表哥因为准备结婚了,又不想给父母那么大压力,于是准备自己购买一套二手房,看了一套不错的房子,但是对方却没有证,无证二手房买卖存在的风险有?
[律师回复]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实践中法院对于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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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言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所谓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卖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有权处分该房屋(授权处分行为不予考虑),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直接取决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商品房的建设期限较长,能够如期完工并交付取决于诸多主客观条件,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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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您为车辆投保后,万一车辆因事故损毁或被盗,得到赔偿的一定是卖方(车辆所有权拥有者)。对于卖方来说,车辆转让后不转籍过户,仍保留着该车所有权倒也十分惬意,诸不知,您拥有权力的同时还拥有义务,当您出让出去的车辆发生一些债务纠纷时,就会很麻烦。
这些债务纠纷主要表现在养路费的欠缴和由此发生的大笔滞纳罚款、车辆事故经济责任的大额或巨额赔偿等方面。甲方把车卖给乙方,却没有过户,这种情况在旧车交易中经常存在,如果不过户,车辆一旦发生交通违章、肇事等,甲方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大家常说:“卖了旧车未过户,车出事故卖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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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证二手房买卖的风险怎么规避
(一)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也就是约定将来某个时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样的话,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一旦将来卖房人不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而只能追究卖房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话,是可以有效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但均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前,全部房款或者部分房款如何支付因为卖房人通常是因为急需资金周转才出售房屋,基本不可能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支付任何款项,通常会要求购房者支付房屋总价或者大部分款项。而此时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购房者一旦支付房款,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必须辅以借款合同才能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具体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应主要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意愿来决定: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相当强烈,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前,将约定的房款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不是十分强烈,也就是说购房者认为可以购买该房屋,也可以购买其他房屋,而更注重权益的保障,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并约定高额的定金,当然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于高于定金的部分款项则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当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务必确保借款合同和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有效衔接,如合同效力,定金的约定,款项的性质转换,违约责任等等。总的来说,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存在极高的风险,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如购房者执意购买无两证的二手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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