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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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债务。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在一个债务关系里面,如果主债务人破产了,那对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有什么责任呢?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有哪些影响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其债务为主债务,从合同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其债务为从债务。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责任,或者称从债务会产生何种影响,现从主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作具体分析。

一、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也有效,主债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31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没有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时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或者称为检索抗辩权。但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丧失。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

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债务。《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最高院《破产法(试行)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分别规定的“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均不属于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只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加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减去在破产程序中受清偿的部分的余额。

需注意的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完全相同。

二、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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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自己已经宣布破产了,但不知道宣告债务人破产对我自己有什么影响,会产生效果,所以有点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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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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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协议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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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lo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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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影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暂不作处理: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可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您好,如减少债务本金,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而是由于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的裁决,分担了企业的部分经济负担,1。

3)债务转为资本的,企业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可使企业的负债减少。3,企业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所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应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5、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使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只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并没有实际新增企业资产,而新资产的注入恰恰是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所迫切需要的。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可通过修改有关债务条件来实现,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债务利息等、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企业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债是企业的未来经济负担,负债本金和利息的减少就是减轻了企业未来的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企业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2: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能够减轻企业的未来财务负担。4。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企业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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