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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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债务。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在一个债务关系里面,如果主债务人破产了,那对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有什么责任呢?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有哪些影响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其债务为主债务,从合同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其债务为从债务。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责任,或者称从债务会产生何种影响,现从主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作具体分析。

一、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也有效,主债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31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的规定,因主债权到期,保证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不可能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主债务人破产的行为,使得保证人可能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没有向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申报债权,但通知保证人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时预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丧失。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或者称为检索抗辩权。但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该权利丧失。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

在此特指有利息的主债务。《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最高院《破产法(试行)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分别规定的“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均不属于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只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即主债务加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加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减去在破产程序中受清偿的部分的余额。

需注意的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完全相同。

二、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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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都有哪些影响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都有哪些影响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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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 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 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据、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第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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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自己已经宣布破产了,但不知道宣告债务人破产对我自己有什么影响,会产生效果,所以有点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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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协议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lo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 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 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据、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第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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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申请法院判决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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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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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沂源县律师高新区律师龙泉市律师东山区律师金山区律师陆良县律师隰县律师公司经营不善就会出现资金紧张亏损的情况,如果一直亏损的话,那么公司很大可能性就会面临着破产问题,公司破产后很多人认为这些都应该让法人来负责,但其实国家法律中已经规定这些清算的内容。那作为法人在公司破产后会不会遇到什么问题呢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有什么破产清算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

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公司的法人虽然对公司的影响非常大,但其实作为公司法人,公司破产倒闭后,公司的这些亏损内容和法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并不需要法人有什么负责的公司内容,当然,如果公司处于违法盈利情况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总的来说,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如果合法的话那就是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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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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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
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
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据、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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