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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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调解原则。2、及时处理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进行劳动争议处理,那么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是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呢?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原则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着重调解。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且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审判,都要贯彻先进调解原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首先要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自愿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
  (二)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调解虽然是调解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手段,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不能久调不决。为此,《劳动法》第83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关于调解、仲裁的期限。
  (三)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工作处理的准则。所谓合法,既包括新颁布的《劳动法》,也包括其他法律,还包括规章、制度;既有实体的法,也有程序的法。劳动争议的依法处理要体现出大法优于小法的原则,即有法依法,无法依规定,无规定依规章,无规章依政策,无政策依惯例、依情依理。但是,也要考虑专业法优于一般法,地方法优于普通法,合同的约定优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先程序、后实体,后法优于先法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所体现的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四)公正原则。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坚持公正原则是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鉴于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当体现向劳动者当事人倾斜的政策。
  (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六)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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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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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劳动争议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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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是什么?
1、事实清楚原则。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3、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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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解决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提讼。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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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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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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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常发生劳动关系的争议,不知道处理原则有什么呢,所以现在想知道一般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原则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我国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原则,即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现为,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进行裁决,而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上的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强制调解,而是要求在自愿的前提下,尽量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与自愿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出于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无效。在调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即能够调解的就调解,不能够调解的就尽快进入裁决或者判决。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及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否则调解无法进行,仲裁则可能被视为撤诉或被缺席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起诉的要及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要及时,否则失去起诉权、上诉权,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要及时,不能超过30天;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要及时,不应超过7日,仲裁要及时,不能超过60天;人民法院审判要及时,审判不应超过6个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理的原则有助于及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生活、生产秩序正常化,使社会秩序稳定。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处理劳动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判断是非、责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争议的程序要依法;处理的结果要合法,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同等对待,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承担,不应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时效一样、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不服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等方面权利是同等的,承担的义务也是同等的。
我最近被举报不正当竞争,我想来了解一下以便处理,发现了一些他搞不懂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具体的就是一些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细节问题,所以你们可以就这件事回答我一下?
[律师回复] 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现行的专利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三性”)、商标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识别性”)、版权法(要求受保护客体至少具备“独创性”),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弱保护;从范围上则属于“宽保护”。“强”与“弱”的对比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诉讼法中,在专利、商标、版权领域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一般讲拿出专利、商标注册证书,展示出作品上自己的署名就可以了。而正当竞争者要证明自己确实享有某种不受对方不正当竞争干扰的权利,在举证时就远比单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人更困难。“窄”与“宽”的对比也是如此。例如,专利权人的受保护范围仅限于他们在“权利要求书”中以穷竭方式列举的技术特征,决不能向外多走一步;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没有这种自己写下的明文“权利要求书”的限制。在上文列举过的作品方面,主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人,也不受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限制。所以,正象有人说过的: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 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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