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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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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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

合同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而此类纠纷也一直是层出不穷。在合同债务中,经常出现不合法的情况或者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此进行诈骗等。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合同债务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在合同债务中出现问题大部分都是因为经验不足,缺少相关法律知识而导致的。小编建议如有有遇到此类纠纷的,最好找专业的律师介入处理,如有需要,可以到律图咨询专业的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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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债务主要是存在以下风险:(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三)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四)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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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的常见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合同债务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合同债务的常见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合同债务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e、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也有买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货,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银行有时周六日不上班,出卖人周一去银行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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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风险有什么
常见合同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___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例如: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九: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问题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
常见合同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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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常见风险的防范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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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___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例如: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九: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问题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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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的特点和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豁免 税前扣除债务重组损失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方面,以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交易需要履行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预付账款金额可以作为还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且需要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未经申报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再税前扣除。 2、债务人被课征高额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被免除债务的,一般会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当企业当期存在大额亏损或者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时,可以有效抵减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自然人方面,债务人是自然人且是债权人的股东之一的,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风险,面临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通过支付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采用此商业模式重组其债务的,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 1、需要交纳流转税的风险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不仅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和销售收入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负,税负成本较大。但是,此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人的现金偿还压力,也为企业进一步调整库存管理清理了空间。 2、抵债资产价值被核定的风险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存在税法风险。债务人不仅需要与债权人展开协商,同时需要确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可,否则税务机关将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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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常见风险有哪些的
会受到许多法律条款和规范的影响。不平等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始终处于弱势方,因为施工合同文本草稿通常情况下均为发包方提供,如果施工房没有合同草稿进行全方位审核,容易忽略一些盲点,导致合同不完善、权益失衡。合同履行不仅要面临环境风险,还要面临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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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务风险有哪些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1、进行任何交易,应当签署书面合同或者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备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有据可查。
2、履行交货或者付款义务时,应当取得收货单、送货单、收款收据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重要证据。
3、保留交易对方的身份资料,比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保证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能快捷地找到债务人。
4、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债权债务形成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将丧失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5、妥善保存一切债权债务资料,而且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债务风险有哪些”以及“如何防范债务风险”,给广大的债权人提个醒。在生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往往都是熟人,亲戚朋友之类的,有人觉得这样不会产生纠纷,实际上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债务风险的几率很大,而且不容易处理,很多债权人碍于面子只能吃哑巴亏。债权人知道了如何防范债务风险后,一定要按照相关提示操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处理,最好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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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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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风险有哪些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人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如何防范债务风险
1、进行任何交易,应当签署书面合同或者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备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有据可查。
2、履行交货或者付款义务时,应当取得收货单、送货单、收款收据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重要证据。
3、保留交易对方的身份资料,比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保证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能快捷地找到债务人。
4、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债权债务形成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将丧失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5、妥善保存一切债权债务资料,而且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债务风险有哪些”以及“如何防范债务风险”,给广大的债权人提个醒。在生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往往都是熟人,亲戚朋友之类的,有人觉得这样不会产生纠纷,实际上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债务风险的几率很大,而且不容易处理,很多债权人碍于面子只能吃哑巴亏。债权人知道了如何防范债务风险后,一定要按照相关提示操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处理,最好问问律师。
常见合同有怎样的风险
[律师回复]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___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例如: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九: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问题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
常见合同有怎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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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常见违约风险有哪些
购房违约情况多样,包括无法交付、拖延交付、房屋质量缺陷、面积不符、环境绿化不达标等。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解约并索赔。面积差异导致的费用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此外,房屋朝向、位置等不符合约定或政策规定,也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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