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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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合同应当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1、款规定:劳动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一次解除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通常约定了试用期,但劳动者在试用期有违法的行为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了防止权利滥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作了限制,请看律图为您分析解答。

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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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一般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都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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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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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说他最近在打官司,然后让我帮他打听打听岗位撤销合同限制岗位解除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岗位的取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在很多实践领域中,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会在岗位撤销后,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这样的做法也许是十分合乎情理,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做法并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对这一种情形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协商。
岗位被取消后还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管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义务,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协商可以是岗位的调换,也可以是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协商,但无论内容为何,协商都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和过程。此外,无论协商是否达成,用人单位都需要保存一定的证据,以证明确实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一点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时常常忽略的,甚至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设立工会。但是没有工会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由于未通知工会而导致解除行为违法的案例。故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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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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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理由可选择,分别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学历、资质、守纪状况、身体因素等条件不符合);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
第一或
第二项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合法理由,无需提前通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的方式,法律虽然未要求书面形式,但从举证的角度来看,以书面形式为宜。通过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加以限制,尽可能避免用人单位以任意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只适用于试用期内。“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若有以上情形,即使不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形”分别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两种情形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应用,用人单位则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在试用期内应用,则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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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被公司解除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该情形下,劳动者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二、用人单位解除:
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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