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例如: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李某与前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小男孩。后来因为二人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元。开始,李某还能够按月履行约定,但在2006年底张某再婚后,李某就开始拒绝给孩子抚养费。近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约定每月给付抚养金500元。在审理中,被告辩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我与原告已经离婚,现在原告又再婚,况且我已经给了一年多的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孩子以后应该由他们夫妻俩来抚养了。我跟他们之间再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
办案思路及心得
离婚后,被收养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子女抚养费标准因社会分工及当事人的工作情况的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原被告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了男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已经与该男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婚姻法当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李某既然已经合法地收养了该男孩,就与他形成了父母和子女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继续按月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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