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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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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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规则共11条。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担保统一规则”的范围和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对于信用范围,规则强调:“本规则适用于任何保证书、保函、赔偿担保书、担保书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不论其名称和说明如何,只要声明是依据国际商会的URCG325开立。”关于定义部分,主要对投标保函等定义。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想持续的经营下去,他除了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市场,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核心文化。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在制定合同担保时,怎样来体现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呢?合同担保统一原则有哪些,律图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您了解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有一定帮助。

第一条 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声明受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 关于投标、履行和偿还款项担保的规则(合同担保)管辖的任何担保、保函、赔偿函、保证或类似的义务承担,不论其使用何种名称或用何种措词来表达(担保)这一名称,本规则对此种担保的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除非在担保文书或此种担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规定。

2.凡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与应适用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有抵触,而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项法律规定者,则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就本规则来说:

1.投标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投标人(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招标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投标所产生的义务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证,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下称合同)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担保文书上有此规定,亦可由担保人选择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偿还款项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按照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偿还款项而发生违约事件时,担保人应就受益人预付或已付给本人但本人未予偿还的一笔或几笔款项,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条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1.担保人只按照担保文书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和本规则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担保文书上所载明的金额。

2.除担保文书上另有规定外,担保文书上所载的承担责任的金额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为理由而要求减少。

3.担保人只能主张以担保文书上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与条件为依据的抗辩,或本规则所允许的各项抗辩。

第四条 提出请求的最后日期

如果担保文书对担保人应当收到请求通知的最后日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此项最后日期(到期日)应当认为是:

1.如系投标担保,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6个月;

2.如系履行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合同上规定的保修期限(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但以该项保修期限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担保内为条件;

3.如系偿还款项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个月。

如到期日适逢非营业日,则该到期日应延展到下一个营业日。

第五条 担保的满期

1.如果担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没有收到请求通知,或者根据担保所产生的任何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受益人的一切权利已全部得到满足,则担保即终止生效。

2.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投标担保:

(1)于受益人与本人签订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标的时候,以及如果在书面合同中有此规定,或者如果没有订立合同但在投标书中有此规定,于本人提交履行保证书时,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证书的场合,则于本人签署合同时,为本人出具的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个投标人中标订约,则不问该投标人是否已经满足本条第2款(1)项的要求,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3)当受益人明示宣布他无意订立合同时,投标担保亦终止生效。

第六条 担保文件的退回

凡担保文书按照其条款与条件或按照本规则已终止生效时,保留体现担保内容的文书并不授与受益人以任何权利,该文书应毫无迟延地退回担保人。

第七条 对合同和担保文书的修改

1.投标担保只对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标书有效,对该投标书的任何修改都不适用,同时,如超过担保文书规定的到期日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亦告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电传通知受益人;该项担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

2.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得规定如对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则担保无效,或者规定应将此种修改通知担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无这样的规定,则担保对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规定的本人的各项债务都有效。但担保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所规定的金额或对于起过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到期日都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金额已增加到规定的数额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担保人对担保文书的条款与条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对受益人生效,同时须经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视情况而定),才能分别对本人或指示人生效(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请求的提出

1.担保项下的请求权须以书面、电报或电传提出,并应使担保人最迟于担保文书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

2.担保人在收到请求通知时,应无延迟地将该项请求以及所收到的书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请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应予满足:

(1)须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并收到;

(2)必须附有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书面材料;

(3)此项书面材料须于收到请求通知后在担保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尽快提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书面材料则最迟应在(担保人)收到请求通知后6个月内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担保按照担保文书或本规则的规定已终止生效,请求就不应当予以满足。

第九条 作为支持请求权之用的书面材料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提交支付请求权的书面材料,或仅规定只须由受益人提出请求声明,则益人应提出:

1.如系投标担保,受益人应提出声明指出,本人的投标已被接受但后来本人却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投标书上的规定提供履行担保,并应向本人发出一项表示同意下列事项的声明:即声明同意关于担保合同项下所付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分,应由受益人支付给本人的请求权所引起的争议,应由投标书上所规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或未能协商同意使用其他办法,则可由本人选择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系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则受益人应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证明其请求有理的仲裁裁决,或者提出本人对此项请求及应支付的金额所表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准据法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指出担保应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则以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准据法。如果担保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则以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可按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者按照担保人与受益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仲裁规则办理。

2.如果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提交仲裁,则本人或指示人有权参加仲裁程序。

3.如果担保人与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管辖达成一致意见,则他们之间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只能由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如果担保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则由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由受益人选择,由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通过以上与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了合同担保统一原则,对于合同担保统一原则有哪些,您都了解了吗?如果您在合同担保统一原则中,存在着有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咨询律图,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您在合同担保统一原则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及时解答您在合同担保统一原则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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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是哪些
[律师回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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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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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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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您好!我的哥哥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托收统一规则是怎么样的?哥哥是一名教师,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应用。
(1)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 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二款 托收的定义
就本条款而言:
(1) 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
.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
.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 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 跟单托收是指:
.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款 托收的关系人
(1) 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
.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
.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2) 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二、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第四款 托收指示
(1) .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
律师你好,我叔叔生活在山西老家,最近关于征地赔偿的事宜,请问一下,山西统一征地赔偿新准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此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此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山西统一征地赔偿新准则的解答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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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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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我叔叔是一个公司的统计人员,我叔叔现在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因为帮忙偷税漏税,我叔叔已经被公安局给抓到了,作为公司的统计人员偷税40万,,统计人员刑事责任承担吗
[律师回复]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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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如果自首的话、或者存在法定从轻的等因素。你提供的资料太少,无法具体说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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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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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原则的规定
[律师回复] 新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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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担保有哪些原则
因为担保活动的本质就是一种民事活动,于是在开展担保的时候,必然就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期间,担保的原则主要就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四种。要求在担保活动中需要遵循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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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在法律适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分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形,离婚的双方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按公平原则在内部分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必要的经济开支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过错等因素确立合理的分担数额。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一情形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此处的“抚养人”应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时,仍为其提供经常性经济来源的人。
6、两个以上的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的监护人在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内部应当由监护人依过错程度和被监护人在共同侵权中发挥的作用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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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在法律适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分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形,离婚的双方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按公平原则在内部分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必要的经济开支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过错等因素确立合理的分担数额。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一情形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此处的“抚养人”应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时,仍为其提供经常性经济来源的人。
6、两个以上的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的监护人在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内部应当由监护人依过错程度和被监护人在共同侵权中发挥的作用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在法律适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分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形,离婚的双方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按公平原则在内部分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必要的经济开支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过错等因素确立合理的分担数额。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一情形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此处的“抚养人”应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时,仍为其提供经常性经济来源的人。
6、两个以上的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的监护人在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内部应当由监护人依过错程度和被监护人在共同侵权中发挥的作用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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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在法律适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分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形,离婚的双方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按公平原则在内部分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必要的经济开支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过错等因素确立合理的分担数额。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一情形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此处的“抚养人”应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时,仍为其提供经常性经济来源的人。
6、两个以上的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的监护人在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内部应当由监护人依过错程度和被监护人在共同侵权中发挥的作用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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