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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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所以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工作范围内受伤的话,那么经认定、鉴定后,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不少农民工对此产生了质疑,都想知道农民工是否也能享受工伤待遇。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你介绍详情。

一、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吗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那么在遭受工伤伤害的时候,就能够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律图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够对您的生活提供一些帮助。更多工伤待遇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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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而,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农民工也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前提是需要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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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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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③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三、进行工伤索赔时,需要注意下列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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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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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十级伤残能享受什么待遇?能得到最低什么赔付。赔付由建筑公司还是私人包工头承担!
[律师回复] 农民工的赔偿是按照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来进行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按照工伤等级进行赔付。具体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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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农民工工地受伤,如果属于工伤范畴,可以要求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申报,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最后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属于工伤范畴,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向直接侵权人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农村患有矽肺病的农民能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工作补助标准:调任较轻工作的矽肺患者,发原标准工资的100。对于二,三期矽肺患者的,需要脱产休养的,在一年内发给原工资的100,一年后,发给原工资90。对患一期矽肺并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乙、丙两类需要脱产休养的,可按二,三期矽肺患者的待遇处理。一期矽肺患者回家休养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调其它单位工作的,不降低本人工资,由调入单位发给。 申请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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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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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农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俯礌碘啡鄢独碉扫冬激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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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农民工遭遇工伤享受哪些待遇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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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超龄申请工伤认定机构未受理
审理认为,超龄农民工参加社会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种劳动关系不因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改变,法律也没有对农民退休作出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合法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黄某林撤回,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机构认为,黄某林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超法定年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该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发生事故时黄某林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外,而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也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原告不宜认定为工伤,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六旬农民工搬运垃圾桶致残
家住农村的黄某林今年63岁,6月,受科学城一物业服务公司雇佣,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9月2日上午9时许,黄某林在搬运垃圾时,由于垃圾桶装载量过多,负重量过大致腹部疼痛不止,当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回肠穿孔伴粘连、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黄某林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被对方以超龄、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林诉至科学城,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709
5.10元。
受伤农民工获赔
4.7万元
最终,黄某林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诉至科学城。
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农民工不以年龄作为用工关系定性的依据;虽然工伤认定机构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农民工已经付出了劳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赋予超龄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中旬,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4.7万元,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议。调解书签收后,被告履行了协议内容。
类似案例
已成法律盲点
“当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大有人在,尤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们能否成为合法的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盲点。”
本案主审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而,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个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虽然原告黄某林的工伤认定没有得到支持,但最终还是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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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超龄申请工伤认定机构未受理
审理认为,超龄农民工参加社会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种劳动关系不因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改变,法律也没有对农民退休作出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合法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黄某林撤回,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机构认为,黄某林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超法定年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该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发生事故时黄某林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外,而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也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原告不宜认定为工伤,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六旬农民工搬运垃圾桶致残
家住农村的黄某林今年63岁,6月,受科学城一物业服务公司雇佣,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9月2日上午9时许,黄某林在搬运垃圾时,由于垃圾桶装载量过多,负重量过大致腹部疼痛不止,当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回肠穿孔伴粘连、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黄某林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被对方以超龄、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林诉至科学城,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709
5.10元。
受伤农民工获赔
4.7万元
最终,黄某林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诉至科学城。
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农民工不以年龄作为用工关系定性的依据;虽然工伤认定机构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农民工已经付出了劳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赋予超龄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中旬,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4.7万元,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议。调解书签收后,被告履行了协议内容。
类似案例
已成法律盲点
“当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大有人在,尤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们能否成为合法的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盲点。”
本案主审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而,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个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虽然原告黄某林的工伤认定没有得到支持,但最终还是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城土居民转农民户口能享受一样的待遇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一样的:  
1、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且当地有”非转农”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该政策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入原籍挂靠后,享受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否则当事人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的待遇不一样)。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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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职工当天应得几倍工资?许多人的回答可能是3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天可获得3倍的加班工资。一直以来,许多市民和用人单位的理解大多是加班当日按3倍发放工资。比如职工张锐当日工资应为30元,加上加班工资,共可得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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