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依据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9
浏览10w+
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301人
专家导读 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ArticleTitle}

我们知道了工伤鉴定是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程序,同时也知道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内容有哪些,那么你是否考虑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依据什么做出的工伤鉴定结论呢?本文带来工伤鉴定依据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鉴定依据的内容,不知道各位朋友是否已经有所掌握呢?要是你还想了解工伤鉴定其他方面的知识,如工伤鉴定机构是哪里、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等,你都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进行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鉴定依据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178****5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1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0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4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8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7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2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5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2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伤鉴定依据和程序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我们家这段时间发生了一些事情,比较乱,现在我们这个案子还要做司法鉴定,我想请问一下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介绍如上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工伤的依据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鉴定依据是什么?
工伤鉴定是一项确定工伤等级标准的流程,工伤鉴定确定等级标准的依据是根据法定的标准确定的,工伤鉴定确定等级必须按照工伤鉴定确定的依据执行和操作。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对于2017变更抚养权依据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对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
[律师回复]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gt;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其三,就“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来讲,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的内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你好,我们是一家国企,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依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以上是我对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依据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提到财产分割,人们潜意识中会随即出现两个关联字眼“离婚”,但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却打破了这种传统思维。规定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下面举两例简单概括说明:

一:某夫妻经过多年打拼,积累下一些资产。丈夫此时出现外遇。妻子颇费一番周折查实丈夫将一处房产以购货名义进行抵押贷款 ,供自己和第三者生活花费;还将部分经营用款转到第三者名下。妻子不能痛下决心离婚,又恐财产被丈夫全部私吞,最后落个人财两空。面对丈夫这种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办?妻子可依据上述规定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已抵押房产除外,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王某患脑部重大疾病,需手术费用十几万元。妻子担心万一手术失败,十几万元打了水漂,自己和两个孩子的生计也会面临很大压力,故迟迟不拿手术费。作为丈夫,王某可委托他人代为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权人起诉的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当然若有债权人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两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种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夫妻感情,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说是离婚前的“试水”,不过这也是当事方为维持或挽留婚姻,同时又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失的一种无奈之举。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都有哪些内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现在再看一些关于法律的知识,知道要执行法律都要有个依据,想问下这个执行法律依据一般都有哪些内容啊?
[律师回复]
一、程序法依据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
  
1、《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是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单项工作规定。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
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
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
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1
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单项规定。
  1
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单项规定。
  1
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10年):单项规定。
  1
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单项规定
  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2
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单项规定。
  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
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13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
  
二、实体法依据
  
1、《物权法》:主要解决被执行财产产权的认定问题,以及担保物权问题。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担保法与物权法抵触的部分依照物权法。例如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是一样的地位,无先后之分。
  又如,就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方面,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199条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婚姻法》及其解释: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等。
  
4、《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涉及公司执行,揭开公司面纱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涉及购房者的优先权与建筑工程施工人优先权的顺序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lt;关于无证据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gt;的通知》(法[2012]151号)。
  其中规定了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应分别三种情形对待: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在处置前告知买受人或承受人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及预期风险,买受人或承受人自愿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的,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房屋因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无人购买,权利人亦不意愿接受的,可以执行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参照规章,对其说明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以上是对执行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内容啊的回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依据都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无处不在,工伤保险是我们公民的基本权益,当遇到工伤保险时,我们是否知道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依据都包括哪些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主要依据是工伤职工享受医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合同法》条文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鉴定 > 工伤鉴定依据有哪些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