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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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专用章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
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章的全称是合同专用章,是一家公司里面专门用于合同、协议的公司用章,代表的就是该公司。有的公司既有公章,又有合同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章的效力如何呢?律图为您做具体解答。

一、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认定为法人的签名,法人的签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种形式,一份合同当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才有效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99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在公示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或者申报被驳回,在公告期限界满后,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票据为无效票据,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作为支付凭证的效力。除权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依判决要求支付人向其支付票据的票面金额,支付人对此不得拒绝。

(3)宣告票据无效。这是除权判决最直接的效果。此票据无效只是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事实推定的无效。

除权判决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非依据确凿的证据,是根据公告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事实,推定申请人为该票据的合法人。

这种推定有可能与实事不符。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可能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期间内提出权利申报因此,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申报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

一般来讲合同章只能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使用,如果同时存在合同章与法人章的话,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使只有合同章,通常也是认定该份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希望律图整理的内容,能够为您提供一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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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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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签字盖章的形式,而在更多第三方平台或电子支付时,会使用电子签章的模式。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印章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时代的发展,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签字盖章的形式,而在更多第三方平台或电子支付时,会使用电子签章的模式。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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