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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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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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括三方的基本信息,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利息,归还日期和方式等。三方签字。日期。
最高额担保合同怎么写?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最高额担保是担保中一种特殊的形式。对于最高额担保的担保人债权人来说也是需要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的。那么,最高额担保合同应该怎么写?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一篇范本供您参考。

最高额担保合同

甲方(债 权 人):

乙方(债 务 人):

丙方(保 证 人):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附: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最高额担保合同同其他担保合同一样的地方就是需要明确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明确担保责任等额具体承担方式,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最高额担保在担保的主债权在一定时间内是不确定的。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最高额担保的其他知识,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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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抵押为有本项第(1)款第(4)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为;有本项第(2)、(3)、(5)、(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第七条 以上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人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3%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损失赔偿。
第九条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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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朋友最近聊天,谈到他最近因为一些事情需要写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但他并不清楚要怎么写,所以我想要帮他问一问具体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公司急缺钱用,所以我们向A公司借款,找我朋友的B公司的房产做最高额抵押,我朋友的B公司不放心,想让我们公司提供反担保,问一下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般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有:
甲方 (抵押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
乙方 (抵押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传真:
二、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 ,乙方愿意为甲方因提供担保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 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二)期限
借款人依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借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向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代替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三日内。
(三)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详细情况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抵押物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3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五)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甲乙双方对抵押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得因此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六)抵押物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的 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在抵押期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物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驶抵押权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9、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1
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
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1
3、当借款人未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其债务义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抵押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借款人清偿的;
2、借款人未依法履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致使委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3、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4、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5、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6、乙方、借款人或第三人发生侵犯甲方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甲方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其他行为;
7、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项所列情况发生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乙方行使追偿。
(十)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乙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甲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3、委托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甲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十
一)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与责任不因乙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十
二)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十
三)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双方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仲裁、裁决;
2、任何—方均可向合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四) 公正
双方自愿向 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许可公证,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
五)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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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最高额保证是什么意思?
最高额保证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有关担保事项签订了担保交易的范围,双方可以就有关担保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上述最高额保证情况,只要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交易,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有关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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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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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什么?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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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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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最高额抵押是怎样的?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有以下要件构成:1、原因交往合同2、最高限额 3、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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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了解一些关于最高额再担保合同的问题。请问一下什么叫最高额再担保合同?有哪位律师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吗?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商品交易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由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进行金融借贷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不必为每笔借款分别进行担保等优点,借款人在贷款时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同于普通保证合同,为了能够处理该类贷款担保的法律事务,必须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概念加以正确的理解。
  
一、最高保额证合同与普通保证合同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最高额保证是为一定范围的债务设定的担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普通保证则广泛适用于各种债务的担保。
  第二,最高额保证一般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保证设定时,其担保的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但也可包括已经发生的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而一般保证具有典型的从属性,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应随其所担保的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即应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也应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且发生的时间、数额都需确定的。因此普通保证担保的对象是以实际发生或已确定、特定的。
  第三,最高额保证是为连续发生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不得设定最高额保证。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第四,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债务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保证成立的必备要素,也是区分最高额保证和普通保证的关键。如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最高限额,不能成为最高额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协议约定的保证担保的债务数额,不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务如何增减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不及最高限额,以其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案件的关键。
  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也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保证债务发生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以决算期确定。在决算期内发生的债务,其余额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人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承担对债务余额的清偿责任。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债权余额的确定之日”。债权余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的确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的确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形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最终确定。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1、最高额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笔者认为,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对于保证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着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现象。具体表现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困难。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限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
  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是指在最高额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利。合同终止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仅限于最高额保证。
其次,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一经有效行使即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保证合同确定。即保证人和债权人已经订立的保证合同的不确定性消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随着保证人合同终止权的行使而确定。
  
2、对其后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以保证人为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生效时间为界,对在该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该生效时间之后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合同终止权的生效时间为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并以此为界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六、要求保证人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的条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额必须已确定。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取决于决算期的确定。只要决算期确定,那么随着决算期的届满,受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即可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以后,发生以下效力;第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而被担保债权确定后所发生的债权一般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债权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和,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最高限额。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每一笔债务,当事人双方一般都约定了清偿期。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约定债务的清偿期的,则决算期为债务的清偿期。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和多次发生的,因而各债务的清偿期是不一致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债权人须在决算期届满所有债权确定且所有债权已届清偿期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在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在某一项债权未得到清偿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在决算期届满所有债权确定且所有债权已届清偿期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某一项债务时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将导致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协议由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
  
七、最高额保证的诉讼时效
  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该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呢?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等到决算日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征;另一种观点最高额保证下可能发生多笔债务,每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
  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相较于各主债务合同的从属性地位,也不符合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且因最高额保证项下的各笔主债务合同的诉讼时效系分别依各自的还款期限确定,如依第一种观点,势必出现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尚未超过保证期间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明显不利于保证人的利益,违背担保法的立法精神。而第二种观点则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对主债务合同的从属性法律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并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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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指的主债权、法定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产生的相关的费用。发生了经济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的,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就可以划到实现抵押权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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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 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拒承担担保责任
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银行与宝公司之间发生4笔融资业务,合计7000万元。其中第四笔为:2005年10月25日,银行与宝公司签署《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后银行即对票号为01053169、01053170、01053171共计金额为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款予以承兑,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形成本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的逾期贷款。该承兑协议后因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双方约定而无效。
银行与风公司于2005年5月签署了银保字第D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风公司向银行承诺,为宝公司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6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宝公司和风公司未能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银行遂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请求判令宝公司和风公司偿付所欠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天津高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请。
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最高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额保证具有性主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于,虽然案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因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协议约定,被认定为无效,而该承兑协议为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之一,但最高仍判令风公司承担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理由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其与主合同之间具有相对的性,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某一笔产生担保债权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最高还认为:“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故风公司即使能够成功举证证明最高额保证期内的产生债权的主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风公司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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