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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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归属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纠纷也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那么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的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归属权纠纷。是指主体之间就谁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人谁应该具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争议,如是单方知识产权人还是共同知识产权人等纠纷。

2.侵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如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3.合同纠纷是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如受让方超越合同授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4.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如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综上可知,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归属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以及行政纠纷,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律图的热线电话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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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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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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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了,准备着去办理知识产权被侵犯了到维权,关于知识产权种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侵犯商标权
  
1、具体侵权形态
  共7种形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注意:以明知为要件)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不视为侵权形态
  
①《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侵犯专利权
  
1、具体侵权形态
  
①9种一般形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②1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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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注意:《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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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视为侵权形态(共四种)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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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人的实施)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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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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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分为哪几类有什么区别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 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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