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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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难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这样就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这样涉及到赔偿问题时也更容易解决。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保全需要的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三、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

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强行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法院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上述知识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交通事故财产的损失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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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哪些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诉前财产保全适用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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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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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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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能否适用于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金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
(一)财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审理以至执行完毕,才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结束。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编内容: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除第四编外,一至三编是规范我国国内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的、科学的规定,总则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
(三)审执分立使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化,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对特殊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除自身制作的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外,还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书等。财产保全不仅适用于对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还应适用于对以外的其他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是因为,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一旦由人民立案执行,就进入的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就应按诉讼程序的要求来规范案件的执行。另外,及时地对这些案件采取保全措施,才能更好地掌握主动权,保证顺利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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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求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情况紧急、诉求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等。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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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弱化诉前财产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从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
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在实践中做法不
一,但目的却基本上是为防担保虚置,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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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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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前提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出于先下手为强的动机,而不问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也有的当事人往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如此种种,造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逐年上升。
面对这样的形势,如果弱化诉前财产保全前提条件的审查,势必造成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更有甚者,还可能因审查不严造成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又有区别,因此从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就显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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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
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在实践中做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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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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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之一种,它是人民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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