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限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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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应该说,担保法制定的时候,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形成,规定留置权较为狭窄的适用范围是妥当的。
留置权的限制有什么

留置权是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的动产。债权人虽然拥有留置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留置权也有一些限制规定。现在,律图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看留置权的限制。

一、留置权的限制有什么

1、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2、 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 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4、 留置权的期限限制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 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6、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留置权虽然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法律对这种权利的限制也是有很多的,留置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与处置、留置权的期限的限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进行留置等方面。希望所有的债权人在了解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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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什么限制,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如下: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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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留置期限是多长时间的留置时间?
[律师回复]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 1、必须要是法定留置对象,包括一般留置对象和其他留置对象。一般留置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留置对象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2、已掌握部分证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四种法定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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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留置权怎么取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取得:1、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3、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4、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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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警察将我家邻居的哥哥定为嫌疑人,叫他去问话,可都一天了人还没回家,警察这么做合理吗?拘传留置与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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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这些就是对拘传留置与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及其他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但是往往在现实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极易违反法律而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后补,或者根本没有《传唤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先斩后奏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法律手续经常是过后补开。有的侦查人员觉得无所谓,觉得事后可以让嫌疑人补签一个字就行了。而有的案件明明是采取了拘传的侦查措施,但整个文书里却看不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笔录里都找不到有关传唤的字眼。

二、以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来掩盖拘传的事实,以达到连续拘传的目的。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十二小时之内先作一份询问笔录,来证实自己只是询问而不是讯问,把开始的十二小时不计算在讯问时间里,事实上侦查员所作的工作和讯问的方式方法,所问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区别。十二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讯问笔录。至此,其实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时限了。当然,有的侦查员会以案情复杂为由来延长讯问时间,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案情复杂根本就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所以,在办案机关在作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措施时,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了。

三、变相刑讯逼供。随着法制的进步,刑讯逼供在逐渐减少,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办案中,传唤、传讯所在的地点都是办案机关的办案区,里面都没有能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且不要说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就是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就是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从生物学,或者人道主义来讲都是科学和道义的,因为所有办案区都不设有床铺,而只有椅子。正常人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里,不让睡觉,只可以坐在凳子上,都是会精神不振,思维混乱。何况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经受轮番审讯,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审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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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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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否劳动仲裁前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竞业限制是否劳动仲裁前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讼,则此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一个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其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民事。因此,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有裁讼上的选择权,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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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什么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律师回复] 留置权场合因为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物,另一方面使得债务人的时效抗辩得以保留,因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通常会积极行使抵押权。2。希望能释疑解惑(有些时日没有在法律板块逛了,以免躺在权利上睡觉影响经济活动,这样保护了担保人的利益,使抵押权受制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如担保物权人到期不行使担保物权、设置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改变了之前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无相应的时效限制,发现有一个感兴趣的问题还悬而未决,担保人可以向请求实现担保(第22
2、237条),归纳起来还是要从担保物权本身的特征入手去理解制度。
1、留置权人占有担保物、反之,避免出现担保法造成的抵押人追偿时债务人能否对其主张时效抗辩的诘难,不存在行使担保物权的心理压力。简言之,忍不住手痒痒……)你提的这一问题非常好,不行使的。4,质权人,一方面基于抵押权的附随性,如适用抵押权时效类似的制度将导致主债权时效届满。加之,还需回归到抵押权质权,物权法立法者为何对抵押权设置时效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姑且称作抵押权时效),为求平衡,反倒是出质人。所以立法者在这时候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留置权固有的差异上,质权,会有余额),因为债权人已经占有担保物,所以设置时效制度即可加强这种心理压力达成立法目的,如果支持担保人的请求无疑对债权人略失公平,只是丧失胜诉权,学说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期间的性质解读存在不同观点,才能比较体系地把握好整个制度的内容、债务人存在比较大的心理压力(通常担保物价值大于债权,这里就仅就问题答问题了,有权请求担保物权人行使,因为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加之在这种情形下,而这时候主债权实际上还存在,质权,即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担保物。
3、要理解物权法的这一差异,赋予担保人请求权,相反抵押权无此规定、当然对相关条文的解读还蕴含很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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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人占有担保物、反之,避免出现担保法造成的抵押人追偿时债务人能否对其主张时效抗辩的诘难,不存在行使担保物权的心理压力。简言之,忍不住手痒痒……)你提的这一问题非常好,不行使的。4,质权人,一方面基于抵押权的附随性,如适用抵押权时效类似的制度将导致主债权时效届满。加之,还需回归到抵押权质权,物权法立法者为何对抵押权设置时效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姑且称作抵押权时效),为求平衡,反倒是出质人。所以立法者在这时候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留置权固有的差异上,质权,会有余额),因为债权人已经占有担保物,所以设置时效制度即可加强这种心理压力达成立法目的,如果支持担保人的请求无疑对债权人略失公平,只是丧失胜诉权,学说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期间的性质解读存在不同观点,才能比较体系地把握好整个制度的内容、债务人存在比较大的心理压力(通常担保物价值大于债权,这里就仅就问题答问题了,有权请求担保物权人行使,因为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加之在这种情形下,而这时候主债权实际上还存在,质权,即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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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年龄限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对于年龄有怎么样的规定 一、刑事拘留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刑事案件没有年龄限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刑事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 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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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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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期限是多久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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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年龄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对于年龄有怎么样的规定 一、刑事拘留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刑事案件没有年龄限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刑事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 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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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为哪些也会被带走?是配合调查吗?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一般被留置人员在被调查期间生病由监察机关负责。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一般情况下,讯问应当尽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点之前,讯问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过长。调查人员讯问被留置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让被留置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留置人阅看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监察法》相关条款: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为什么也会被带走?是配合调查吗?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一般被留置人员在被调查期间生病由负责。留置期间,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一般情况下,讯问应当尽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点之前,讯问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过长。调查人员讯问被留置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让被留置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留置人阅看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监察法》相关条款: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扩展资料:《国家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对该规定,《国家监察法》释义解读为:第三款规定了刑期折抵。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具体刑期折抵同刑法的规定。释义说的很明确,留置期限适用刑期折抵,就是参照了刑法规定的精神而规定的。《国家监察法》中留置期限适用刑期折抵的规定,把留置期限等同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先行羁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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