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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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程序如下: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后,送有管辖权的劳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的程序

续订合同申请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1、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合同,如原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二、续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续订有关事项、自动顺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HR应当了解员工意向。先征求员工意见是否续订,协商续订合同事宜,避免不续订的补偿金。

3、协商续订合同的期限、报酬、特别约定等,充分沟通。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各条款确定后,双方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

5、建议: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统一操作,避免漏签、遗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风险。

未及时续订,需付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坚决不能出现中断的情形,员工的原合同期满了,那么就要有新的合同约定出现,事实上也就是连续签订,不能出现中断或劳动合同空白,否则劳动部门可以视为无签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合同的续签是可以保证单位正常运作的条件之一,同时劳务关系的和谐也可以保证工作效率的重要条件;所以在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单位的HR一定要根据员工的情况,与他们完成单位续签合同申请书的程序。如果在签订过程中需要变更条款定要与员工商议或者咨询律图律师看否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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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1、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补送。
3、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4、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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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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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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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庭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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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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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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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点有许多地方相异,这就决定了在追究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对单位诉讼参与人要采取特殊的诉讼方式。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1、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补送。
3、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4、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5、诉讼代表人权利
适用有关被告人的权利。
6、补充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的,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罚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7、涉案财物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8、审理障碍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裁员的正常程序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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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续签合同有赔偿吗
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时候,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包括单位降低了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导致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此时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这并不是赔偿金。而要是续签的时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不续签,这种情况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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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裁员程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裁员的正常程序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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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开庭程序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手续和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手续和具体流程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
1、借款人持相关贷款资料,前往存款行提出存单质押贷款书面申请;
2、银行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
3、调查通后,进行贷款审批,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5、银行放款。
存单质押贷款概念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 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
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
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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