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作为高速建设的关键一环,影响着工程建设的造价和进度,律图小编以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为例,通过对征地拆迁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的建议。
一、主要做法
某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48亿元,其中征地拆迁概算为4.3亿元。某高速公路按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项目法人对于征地拆迁的主要做法是:
1.为控制征地拆迁投资,与总承包部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对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概算总包干,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过总包干费用部分,由总承包部负责。但是如征地拆迁有批复的调整概算,则以批复后的调整概算为准。
2.业主成立项目法人、过境地方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及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办、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也设立专门协调机构,专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3.征地办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开立征地拆迁补偿费专用账户和征地拆迁劳务费专用账户,两个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以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费专款专用。
4.征地拆迁费支付上,由征地办提供征地拆迁费申请表,经总承包部复核确认,再经项目法人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代为支付。
二、存在问题
1.各方存在利益博弈,征地拆迁工作依然严重制约着工程进度。被征拆户要求红线外的部分也要征收,为推进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当地政府可能会要求总承包部接受被征拆户要求,而总承包部出于自身利益,对自身不利的则不会同意。各方利益博弈可能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停滞,进而制约工程进度。
2.补偿标准问题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过境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够详细具体,致使非标准补偿过多。无补偿标准的物,其补偿价值需要政府、项目法人、征地办、总承包商、所有权人一起协商,时间太长,影响了征迁拆迁工作进度。
3.征地拆迁费支付审批程序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征地拆迁费支付首先征地办要做征地拆迁费申请表,经总承包部复核确认后,再经项目法人审批后,由项目法人代为支付。资金审批程序过多、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
4.当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为保证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可能被迫作出缓扣垫付款项的决定。根据项目法人与总承包部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项目法人作为合同主体,分别与征地办、权属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或者拆迁合同,当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项目法人必须先行垫付超出总包干部分征地拆迁费,再从总承包部工程计量款扣回垫付款项。如果通过工程计量扣款会使总承包部缺少建设资金进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时,项目法人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被迫作出缓扣垫付款项的决定。
三、几点建议
1.注重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项目法人、征地办、政府及各基层单位、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应通过宣传手册、板报、电视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让沿线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政策,了解高速公路建设的意思和重要性,促使沿线群众能主动配合工作。项目法人、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可采取新农村建设、企村联建等方式,改善项目法人、总承包部、参建单位与沿线群众关系,化解征迁矛盾。在征迁过程中,对沿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沿线群众合情合理但不合规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持无理要求的不法分子,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处置。
2.当地政府要制定详尽又符合法律法规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征地拆迁的依据,政府应组织国土部门、法规部门、交通部门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制定补偿标准。当地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可以邀请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共同参与、相互协商,从而使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能实现多方共赢,做到政府、项目业主或法人、总承包商、沿线群众利益相统一。
3.采用同步进行的审核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总承包部可以在征地办做结算申请表时就参与,在征地办结算资料完成的同时,总承包部也已复核并确认。项目法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各业务部门对结算资料审核同时进行,尽可能缩短审核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推进征地拆迁进度。
4.采用先进手段,避免人为因素增加征地成本。尽可能的采用GPS测量仪代替人工拉皮尺测量,提高测量的精准度和客观性,降低人工误差,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征地拆迁成本增加。
5.加强征地拆迁结算资料管理。项目法人应建立征地拆迁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征地拆迁资料,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⑴统计征地拆迁支付金额,在征地拆迁费超出总包干费用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扣款。⑵统计拆迁户数,有利于项目法人、跟踪审计组进行跟踪抽查,以保证征地拆迁款能支付到被征拆户手中。
6.项目法人应关注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如超付风险、时间价值风险、工程停工风险等,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当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项目法人应考虑在项目建设过程是否会因扣回垫付款项而导致建设资金短缺,进而造成项目停工,从而形成巨大损失。
律图小编提醒您:征地拆迁费用由施工方总承包模式是一种探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总之,不管采用哪种征地拆迁模式,都要保障群众利益,做到项目法人投资控制、参建单位、群众利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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