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总承包下的征地拆迁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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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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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为控制征地拆迁投资,与总承包部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对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概算总包干,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过总包干费用部分,由总承包部负责。2、业主成立项目法人、过境地方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及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办、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也设立专门协调机构专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浅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总承包下的征地拆迁管理

  征地拆迁作为高速建设的关键一环,影响着工程建设的造价和进度,律图小编以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为例,通过对征地拆迁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的建议。

  一、主要做法

  某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48亿元,其中征地拆迁概算为4.3亿元。某高速公路按总承包管理模式建设,项目法人对于征地拆迁的主要做法是:

  1.为控制征地拆迁投资,与总承包部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对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概算总包干,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过总包干费用部分,由总承包部负责。但是如征地拆迁有批复的调整概算,则以批复后的调整概算为准。

  2.业主成立项目法人、过境地方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及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办、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也设立专门协调机构,专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3.征地办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开立征地拆迁补偿费专用账户和征地拆迁劳务费专用账户,两个账户间的资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以保证征地拆迁补偿费专款专用。

  4.征地拆迁费支付上,由征地办提供征地拆迁费申请表,经总承包部复核确认,再经项目法人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代为支付。

  二、存在问题

  1.各方存在利益博弈,征地拆迁工作依然严重制约着工程进度。被征拆户要求红线外的部分也要征收,为推进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当地政府可能会要求总承包部接受被征拆户要求,而总承包部出于自身利益,对自身不利的则不会同意。各方利益博弈可能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停滞,进而制约工程进度。

  2.补偿标准问题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过境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够详细具体,致使非标准补偿过多。无补偿标准的物,其补偿价值需要政府、项目法人、征地办、总承包商、所有权人一起协商,时间太长,影响了征迁拆迁工作进度。

  3.征地拆迁费支付审批程序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征地拆迁费支付首先征地办要做征地拆迁费申请表,经总承包部复核确认后,再经项目法人审批后,由项目法人代为支付。资金审批程序过多、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

  4.当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为保证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可能被迫作出缓扣垫付款项的决定。根据项目法人与总承包部签订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议,项目法人作为合同主体,分别与征地办、权属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或者拆迁合同,当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项目法人必须先行垫付超出总包干部分征地拆迁费,再从总承包部工程计量款扣回垫付款项。如果通过工程计量扣款会使总承包部缺少建设资金进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时,项目法人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被迫作出缓扣垫付款项的决定。

  三、几点建议

  1.注重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项目法人、征地办、政府及各基层单位、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应通过宣传手册、板报、电视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让沿线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政策,了解高速公路建设的意思和重要性,促使沿线群众能主动配合工作。项目法人、总承包部及参建单位可采取新农村建设、企村联建等方式,改善项目法人、总承包部、参建单位与沿线群众关系,化解征迁矛盾。在征迁过程中,对沿线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沿线群众合情合理但不合规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持无理要求的不法分子,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处置。

  2.当地政府要制定详尽又符合法律法规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征地拆迁的依据,政府应组织国土部门、法规部门、交通部门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制定补偿标准。当地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可以邀请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共同参与、相互协商,从而使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能实现多方共赢,做到政府、项目业主或法人、总承包商、沿线群众利益相统一。

  3.采用同步进行的审核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总承包部可以在征地办做结算申请表时就参与,在征地办结算资料完成的同时,总承包部也已复核并确认。项目法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各业务部门对结算资料审核同时进行,尽可能缩短审核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推进征地拆迁进度。

  4.采用先进手段,避免人为因素增加征地成本。尽可能的采用GPS测量仪代替人工拉皮尺测量,提高测量的精准度和客观性,降低人工误差,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征地拆迁成本增加。

  5.加强征地拆迁结算资料管理。项目法人应建立征地拆迁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征地拆迁资料,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⑴统计征地拆迁支付金额,在征地拆迁费超出总包干费用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扣款。⑵统计拆迁户数,有利于项目法人、跟踪审计组进行跟踪抽查,以保证征地拆迁款能支付到被征拆户手中。

  6.项目法人应关注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如超付风险、时间价值风险、工程停工风险等,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当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总包干费用时,项目法人应考虑在项目建设过程是否会因扣回垫付款项而导致建设资金短缺,进而造成项目停工,从而形成巨大损失。

  律图小编提醒您:征地拆迁费用由施工方总承包模式是一种探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总之,不管采用哪种征地拆迁模式,都要保障群众利益,做到项目法人投资控制、参建单位、群众利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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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统计中.39%。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必要性。服判息诉率高意味着上诉率低,表明一审判决能被诉讼当事人广泛接受和认可,反之则表明,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61%。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特别是做诉讼当事人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案件裁判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是否意味着一审主审法官的错判,2011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9。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一说,可见上诉案件产生于裁判结案的案件中。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即为上诉率,一审案件的判决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期望和需求,引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服,提起上诉,反之则表现为服判息诉率,一定程度上就强化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服判息诉,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对判决的不理解而上诉、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获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和看法。一审法官一定要重视服判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胜诉预期,在追求公平,影响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一个追求公平,进入诉讼程序,在心理上肯定都认为真理在自己手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高,相应的上诉案件数就会减少。上诉案件数减少,在结案总数一定的情况下,上诉率就降低,公正裁决的法官、正义裁判的同时,降低上诉率,顾及诉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感受,服判的意愿强,上诉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三是适时修正和降低诉讼当事人的胜诉心理预期,直接影响了裁判的公平、公正,努力提高一审判决的服判息诉率。怎么样才能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呢。在一定程度上平复当事人败诉后的不满情绪。法官在一审中,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不断修正当事人的胜诉预期。司法能力的高低我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裁判能力差呢显然不是,提高服判息诉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至关重要,了解其有什么疑问,对判决有哪些不理解,针对不同的情况,一一予以解答。高调撤率是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不二法宝,裁判的案件少,错判率和枉法裁判的案件就会减少,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就提高。另一方面,能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二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性。各要重视审判质量管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度,上诉的案件又全部来自于裁判的案件,裁判的案件少,就表现在服判息诉率的提高。调解结案数上升,裁判结案的案件数减少。一方面。四是积极到位的判后释法答疑。判后释法答疑是人民在宣判后,通过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一审判决后主办法官要主动,调撤率高需要法官作出裁判的案件数就变少。一是认识到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调撤率。调解结案对降低上诉率、满意度和接受度,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诉预期维持在一个合理和适当的程度,避免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高虽然不能说明一审法官办案能力差,但至少说明一审法官工作能力、特别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中,作人民群众调解工作的能力至关重要,一审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结案和裁判结案、调解工作,更不能有只要自己在裁判中没有枉法,不断提高裁判的无差错率,提高服判息诉率,就算被上级改判也没什么的不良想法。在裁判中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正义,在裁判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双方当事人一旦将争议提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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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确实值得理性分析的陷阱
一、口头约定协议内容,关于征收补偿协议,说白了,就是被征收人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二、空白协议,除非被征收人确系法盲,否则没有谁会在没有约定明确合同内容的空白协议的尾部签字按手印,之后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随意填写。三、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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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征地拆迁补贴标准,农村拆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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