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并购基金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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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上市公司为并购基金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一、并购基金是什么

基金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二、并购基金的特点

1. 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并购基金

并购基金

2. 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

3. 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 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 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 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 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 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 、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上市公司为并购基金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并购基金的目标企业应与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无关联性,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控股型并购模式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且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投资理念,目前国内的PE市场还相对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控股型并购模式操作比较少见,主要是参股型并购模式。 并购基金的主要参与者分为券商直投、PE 和产业资本三类。券商直投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的需求发掘并购机会,结合投行、研究所提供综合服务。PE主要服务于项目端,最后实现退出。产业资本往往围绕自身上下游产业链布局,一般只以较少比例出资(约10%-20%左右),作为LP与PE机构联合发起并购。

并购基金的盈利来源包括基金分红、固定管理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溢价以及财务顾问费等。对PE和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报主要还是分红和到期返还,一般依据投资合同的约定而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⑴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人持有被投企业原始股,获得投资额与原始股变现的差价。

⑵被投资企业回购 PE投资股份,投资人获得回购金额与投资金额的差价。

⑶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⑷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转让收益和投资额的差价。

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在被投企业没有达到预设指标后,获得被投企业的经济补偿。

上市公司应当在遵循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担保规定的前提下提供担保业务,并购基金在政府的支持下目前呈现一种长足发展的态势,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上市公司为并购基金提供担保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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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购基金?并购基金如何退出?
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用于并购企业,获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如项目运行正常,退出方式如下:由上市公司并购退出。并购基金存续期限通常为三年。标的项目被专项基金收购且完成规范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提出对标的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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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有牌照吗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并购基金有牌照吗,答案是肯定的,基金公司是需要办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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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公司的董事,我其他我看好的公司出了一款并购基金,我想要购买,但是我还是想要了解下并购基金投资的时候如何进行分风险控制?
[律师回复] 并购.基金从基金募集、基金成立、登记备案、基金委托;一、并购.基金募集风险与控制措施;并购基金募集一般通过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1、募集对象合法合规;
2、募集流程合法合规;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
(2)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
(3)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需要向投资者出示风;
3、募集并购.基金的风险与控制措施 并购.基金从基金募集、基金成立、登记备案、基金委托管理、并购实施、并购项目管理、基金增值与分红、到基金退出与清算,是一条很长的经营管理链条。其中涉及到并购.基金募集风险、并购.基金运营风险、相关公司治理风险、并购.基金退出风险及政策风险等方面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购买并购.基金流程
1、前期准备 首先,有并购需求的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进行并购活动。中介机构将和公司一起根据其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并购策略,初步设计出拟并购物件的轮廓,并据此寻找并购目标,再对合适的目标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2、方案设计 对并购物件的评价结果、并购有关的限定条件(如支付成本和支付方式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评价,设计出相关的并购方案,对并购的范围、程序、对价、支付方式、融资渠道、税务安排、会计处理、合规审查、潜在风险等进行综合筹划。
3、谈判签约 依据确定的方案制定收购建议书或意向书,并以此与被收购方进行接洽并展开谈判,通过沟通谈判结果修改意向书或寻找新的收购对象。如双方达成一致则签订意向书,相关的中介机构可入场协助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如调查结果符合公司预期,双方可订立正式合同。
4、申报审核 收购方与中介机构一同向证监会(及联交所)报送并购相关资料,证监会设有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即可签署并购合同,并着手办理相关股权的登记或资产权属的过户。
5、并购完成 并购法律程序完成后,为了实现并购的目的和预期,公司须对合并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人事安排、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进一步进行整合,最终实现并购的效益,达成并购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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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般要多久,并购基金是利好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般要多久,并购基金是利好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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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管理层收购的结果是,公司的经营者变成了公司的所有者。
(4)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可以利用竞价转让的优势实现股权转让利益的最大化。
(5)一致行动人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6)债转股方式:并购方将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或者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债务,再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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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怎样开展并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怎样开展并购问题解答如下, 确定并购战略,清晰并购路线
从实践操作中看,上市公司面临的产业环境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行业前景广阔,但市场分散,区域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全国布局,形成市场号召力,比如污水处理行业,碧水源在全国收购污水处理厂;
行业前景广阔,但市场分散,产品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产品,打造品牌或客户优势,比如广告策划行业,蓝色光标收购各细分广告龙头;
行业前景广阔,细分市场集中,但企业间协同效应大,上市公司需要强强联合,建立协同生态圈,比如互联网行业,腾讯实施“二股东战略”,参股大众点评网、京东商城等各领域细分龙头;
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但市场分散,效率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低效率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比如水泥行业,海螺水泥收购各低效企业;
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但上下游有拓展空间,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产业链,形成协同效应,比如黄金行业,豫园商城收购黄金采选企业,打造黄金全产业链;
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且相关行业皆竞争激烈,但上市公司拥有高估值,需要转型,比如中高端餐饮行业,湘鄂情通过收购进入文化传媒、环保领域。
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不并是等死,并了是找死”。正确的并购战略,是成功的第一步。
二、组织并购队伍,建立工作机制
组建一个并购部门:组建精干的战略投资部,由资深的并购经理人带队,并有来自于投资、咨询、财务、法律或业务背景的员工支撑;公司核心高管也需要深度参与并购工作,甚至随时按照并购要求开展工作。
聘请一只中介队伍:聘请优秀的中介队伍,包括券商、律师、会计师。 建立一套工作机制:建立常态的工作组织机制,包括项目搜索、分析机制,沟通机制、决策机制;依据并购战略规划,制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工作的指引性文件,针对不同工作阶段、不同标的类型,明确并购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方法与行动策略、组织与队伍建设等内容,保障并购战略的落地执行。
事实上,并购不仅仅是个产业选择、战略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组织能力的问题。确定并购战略之后,能否见到成效的关键是人员的素质、判断力和执行力。
评估自身能力,确定并购主体
模式
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并购
优势:可以采用的支付方式多,现金,换股并购,也可以采用股权+现金方式进行并购;利润可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企业市值低时,若采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有些标的希望一次性获得大量现金,上市公司有时难以短期调集大量资金;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若标的小频率高,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若业务整合不好,业绩表现差,影响上市公司利润表现。 模式
二:“上市公司+基金”,以并购基金开展并购
上市公司与PE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并购,等合适的时机再将投资项目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基金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战略纵深、风险过渡,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特别是可以熨平标的利润波动,避免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更具主动权。
问题:对合作方要求高。
根据我们的经验,资本市场形势变化快,很多上市公司自己发育、组建并购团队来不及,因此,结盟PE,以并购基金的方式开展并购,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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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是利好吗?
成立并购基金一般是利好,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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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并购的基本程序与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并购的基本程序与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具体如下:
一、并购目标选择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公司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通过对目标公司信息数据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各种分析调查最终确定目标公司。(了解项目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项目的合法性;项目出让价位;项目相关的税、费缴纳情况;项目相关的证件办理情况;针对项目的市场调研;项目测算;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二、并购时机选择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持续的关注和信息积累,预测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时机,并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合适的公司与合适的时机。
三、并购初期工作
1、运营部门与被收购方谈判,签订收购意向书后应将项目初步了解的具体相关信息通报集团相关部门,法务部、行政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针对项目分别展开调研。并根据运营部门要求上会讨论确定是否可行。
2、上会通过后,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见附件)尽职调查结束后,各部门依据掌握的各种资料,上会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如通过,由运营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共同讨论收购价格,并拟订全面实施的收购方案。
四、并购实施阶段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确定并购方式、定价模型、并购款的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并购后公司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员工的解决方案、遗留事项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并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同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告等。直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交割、经营管理权交接手续,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等(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法人代码等),完成交易。
五、并购后的整合对于公司而言,仅仅实现对公司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对目标公司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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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管理层收购的结果是,公司的经营者变成了公司的所有者。
(4)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可以利用竞价转让的优势实现股权转让利益的最大化。
(5)一致行动人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6)债转股方式:并购方将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或者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债务,再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二、企业并购的风险
风险之一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
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风险之二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及同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一,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及控股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后企业的损益。

二,并购后企业集团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税义务甚至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
风险之三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
上市公司并购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管理层收购的结果是,公司的经营者变成了公司的所有者。
(4)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可以利用竞价转让的优势实现股权转让利益的最大化。
(5)一致行动人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6)债转股方式:并购方将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或者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债务,再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二、企业并购的风险
风险之一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
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风险之二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及同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一,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及控股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后企业的损益。

二,并购后企业集团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税义务甚至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
风险之三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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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有哪些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利:消除并购前期风险:杠杆收购,不占用过多资金:提高并购效率:提高公司实力,提升公司估值。杠杆风险、内幕交易风险、监管风险、流动性风险。设立并购基金的上市公司一来是为了提高并购的效率,还有的公司是为了降低公司募集资金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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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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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共同开了一个公司,这两天我们都在想要不要再并购一个公司,来问问公司并购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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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决策
1.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企业首先应明确为何要进行并购,通过并购想达到什么目的。企业并购的动机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品牌和销售渠道等。收购动机一定要符合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
2.进行市场观察和调查:根据企业的并购动机,对相关市场进行关注和调查,了解类似产品的销售、竞争、竞争对手,可供收购的对象。
(二)准备阶段
3.锁定目标:比较本企业和收购对象的长短处,如何优化配置双方资源,发挥互补效应,锁定收购目标。进一步了解收购目标的经营、盈利、出售动机,以及竞购形势和竞购对手情况。
4.确定收购方式,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整体收购还是部分收购;明确收购资金来源和可能。
5.成立内部并购小组:内部并购小组应由公司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以保障快速应变和决策及对外联络的畅通。选择并购投资总顾问和或专业人员,决定他们参与的范围和费用。
6.签订并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意向书内容包括并购意向、非正式报价、保密义务和排他性等条款。意向书一般不具法律效力,但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都要恪守商业机密,以保证即使并购不成功,并购方的意图不会过早地被外界知道,目标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维护。
(三)并构实施
7.对收购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行业市场、目标公司的营业和盈利、对收购后的设想和预期值、资金来源和收购程序,包括批准手续等进行评估,初步确定收购定价。
8.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从财务、市场、经营、环保、法律、IT、税务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通过直接查阅目标企业的文件,听取经营者的陈述,提问对话等形式,了解被收购公司历年经营,盈利情况,有无对外债务,潜在诉讼,财务制度是否完善,对外合同的条件和执行情况。了解市场份额、行业、前景和竞争形势,确定目标公司现在和将来的市场战略地位。分析目标公司经营现状,提出改善措施和预测收购后的费用。分析出售价格和构成是否合理,公司人力资源配制和福利情况,管理人员的能力及员工对收购的态度。
9.提出最终评估报告,将尽职调查结果加入最终评估报告,制定对目标企业并购后的业务计划书(Business Plan):包括对目标公司并购后的股权结构、投资规模、经营方针、融资方式、人员安排、批准手续等内容。整合计划是赢得政府担保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关键因素。提出最终收购报价。
10.谈判、签约,买卖双方就并购合同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即可安排签署合同。签署后的合同还将根据中国和德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公证和或审批,有些收购项目还需德国或欧盟反垄断机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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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移交,并购合同应对资产移交手续有明确的规定。并购方一般先将合同款项汇入公证师的帐下,待全部资产和文件经清点和核准无误后,方通知公证师付款,同时将资产转移到并购方名下。按德国法律规定,资产只有经过正式的移交才能变换所有人。至此,并购手续才算正式结束(Closing)。
(四)融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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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项收购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两家企业的顺利融合至关重要。这包括经营目标的一致;产品的互补,而不是竞争;财务和税收系统的协调;有效的监督机制;运营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和谐;统一IT系统,实现内部信息通畅交流;不同企业文化的认同与交流。
上市公司应该如何开展并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确定并购战略,清晰并购路线
从实践操作中看,上市公司面临的产业环境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行业前景广阔,但市场分散,区域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全国布局,形成市场号召力,比如污水处理行业,碧水源在全国收购污水处理厂;
行业前景广阔,但市场分散,产品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产品,打造品牌或客户优势,比如广告策划行业,蓝色光标收购各细分广告龙头;
行业前景广阔,细分市场集中,但企业间协同效应大,上市公司需要强强联合,建立协同生态圈,比如互联网行业,腾讯实施“二股东战略”,参股大众点评网、京东商城等各领域细分龙头;
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但市场分散,效率差异大,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低效率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比如水泥行业,海螺水泥收购各低效企业;
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但上下游有拓展空间,上市公司需要整合产业链,形成协同效应,比如黄金行业,豫园商城收购黄金采选企业,打造黄金全产业链;
行业增长面临瓶颈,且相关行业皆竞争激烈,但上市公司拥有高估值,需要转型,比如中高端餐饮行业,湘鄂情通过收购进入文化传媒、环保领域。
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不并是等死,并了是找死”。正确的并购战略,是成功的第一步。
二、组织并购队伍,建立工作机制
组建一个并购部门:组建精干的战略投资部,由资深的并购经理人带队,并有来自于投资、咨询、财务、法律或业务背景的员工支撑;公司核心高管也需要深度参与并购工作,甚至随时按照并购要求开展工作。
聘请一只中介队伍:聘请优秀的中介队伍,包括券商、律师、会计师。 建立一套工作机制:建立常态的工作组织机制,包括项目搜索、分析机制,沟通机制、决策机制;依据并购战略规划,制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工作的指引性文件,针对不同工作阶段、不同标的类型,明确并购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方法与行动策略、组织与队伍建设等内容,保障并购战略的落地执行。
事实上,并购不仅仅是个产业选择、战略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组织能力的问题。确定并购战略之后,能否见到成效的关键是人员的素质、判断力和执行力。
评估自身能力,确定并购主体
模式
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并购
优势:可以采用的支付方式多,现金,换股并购,也可以采用股权+现金方式进行并购;利润可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企业市值低时,若采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有些标的希望一次性获得大量现金,上市公司有时难以短期调集大量资金;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若标的小频率高,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若业务整合不好,业绩表现差,影响上市公司利润表现。 模式
二:“上市公司+基金”,以并购基金开展并购
上市公司与PE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并购,等合适的时机再将投资项目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基金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战略纵深、风险过渡,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特别是可以熨平标的利润波动,避免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更具主动权。
问题:对合作方要求高。
根据我们的经验,资本市场形势变化快,很多上市公司自己发育、组建并购团队来不及,因此,结盟PE,以并购基金的方式开展并购,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并购重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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