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不付预付款 是否能够终止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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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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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五个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
签订合同后不付预付款 是否能够终止合同

一、签订合同后不付预付款,是否能够终止合同?

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签字或履行确认程序(比如盖公章或个人手印)即生效。

如果预付款有约定,并约定的数额与交付时间,当事人不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关于预付款项没有约定,则应进行补充约定。没有约定预付项款不影响合同其它约定项的效力,终止合同须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预付款是什么?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三、预付款与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综上所诉,签订合同之后,没有收到预付款是涉及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上诉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但是如果出现签订合同后不付预付款的问题,小编建议大家能够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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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支付多少违约金?
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标准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有关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或者过低,都是可以要求更改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违约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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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要终止了,现在想要退还合同,领取失业金,那么有关合同终止预付款退还模板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合同终止协议书
甲方(购货方):
乙方(销货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一致,同意将合同编号为: 号设备买卖合同终止。现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终止合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及金额描述: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改进型分级式冲击磨(型号:KFC-600) 数量:1台 合同金额:260000.00
第二条 合同终止原因:买方选型失误,设备到达买方场地后才发现卖方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要求终止,非卖方设备质量原因。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买方责任:按约定退还货物,支付卖方相关损失。
(二)卖方责任:退还已付的货款并负责退货的运输事宜。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合同终止流程:买卖双方约定好退货时间后,卖方安排货车到达买方厂区,由买方将设备按卖方提供清单(本协议第一条)装上货车,并由货车司机照单清点数量及外观无误后,确认退货成功。在货车司机驶离买方厂区2小时内,由卖方以转账形式将退货合同预付款项中的:116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正)退回至买方指定帐户,另有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正)作为买方对卖方生产及运输该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卖方不予退回。
第五条 协议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需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有效,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以货款两讫之日起,结束本协议关系。
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仲裁机构。
第六条:双方单位所提供的退货协议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
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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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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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终止我的合同,我现在确定我要换一份正常的工作,不这么高压,咨询下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你好,我在商品房未修好的时候预售时期购买了。但是后来我想撤销合同,请问预售商品房合同终止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办理
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确认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时限:即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办理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3、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购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再办理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并将申请资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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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与终止合同有啥区别
合同终止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终止合同适用于非违约,如因履行、相互约定、抵销、混淆等原因,若是依旧不知道合同终止与终止合同有啥区别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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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 我的父亲与意见企业签订了合同,我听他说现在合同终止了,我想知道为什么,请问下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生原因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产生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补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分终止情形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六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不会给员工造成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企业自身的传统及经济条件,主动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在国外较为普遍,由于最初雇主在雇员离职时会握手相送,并会同时向员工支付一笔离职费,因此也被形象的称为“黄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如果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支付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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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还是中止合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终止合同还是中止合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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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那么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是什么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做出过解释: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文已经在10月6号失效,而目前依然有效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3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从目前来看仅有农民工合同期满终止,仍可以依据规定获得最多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是这个标准工资的解释又有蹊跷,即“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个和经济补偿金规定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这个标准又有不同。可以明确理解的是,农民工本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传统观念上农民工是在非农业生产作业时候或者说农闲时候进行工作的特殊劳动者,所以即使到后来,以上海为例,也是把未经批准的外来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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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终止支付违约金吗?
物业合同终止不一定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合同目的实现了才导致合同终止,那么当然任意一方当事人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因为一方违约,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关系,那么违约的一方就有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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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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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么?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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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探望权终止或终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二,《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

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

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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