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生效时间开始后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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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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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的定义是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生效时间开始后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保证合同

担保的定义是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两者定义上的区别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

(二)两者法律上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保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越来越多,人们不仅仅在商事合同中经常用到,在一般的借贷合同中也经常用到,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生效时间开始后,作为担保人起着一个重要的担保作用,他不仅仅保证商业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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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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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在在经济交易中,人们会经常遇到为他人债务做担保的情形。此时,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这对于担保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而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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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律师回复] 当同时有多个保证人时,有几种排列组合:
1、一般保证下的按份共同保证;
2、一般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
3、连带保证下的按份共同保证,
4、连带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判断“连带共同保证”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你的问题里面有两组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不能混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说的是保证合同的保证性质;请参考所附的担保法第十七条,十九条。无论保证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关键还是看保证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之间是按份还是连带共同,这种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说的是保证人之间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请参考所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单袱厕惶丿耗搽同敞括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举例说明:
A债权人
B债务人
C保证人一
D保证人二保证合同约定,如果B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这个案例中,这个保证合同是一个“一般保证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C和D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A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7条第2款)。当债权人A走完上述法律程序,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那么A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了。并且,因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所以,C和D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个时候A可以C和D,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两组概念,实际适用中,判断顺序上有先后。附: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想知道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今天有一个朋友要贷款,请我做连带担保,我不知道连带担保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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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的区别
连带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法律上区分明显:连带债务人需无条件承担无限责任,而连带保证人仅担保债务,非直接履行者。在多人债务中,每位债务人均需承担全部债务,若有人全额清偿,将影响其他债务人,直至债务消除。连带债务特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额支付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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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与不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什么是一般保证,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律师回复] 在在经济交易中,人们会经常遇到为他人债务做担保的情形。此时,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这对于担保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而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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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一般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需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任选其一追偿。 (二)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更强的担保力,而一般保证则相对温和。 (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则无此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中,如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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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连带债务?如何区别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是什么 1、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负有债务的责任人存在几个以上,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分类 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人应对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自承担的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人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不同。 根据连带责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根据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主合同、从合同都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根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a.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b.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 c. 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责任呈现相互重合的状态。 虽然多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各自,但是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 d.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侵权责任就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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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一般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需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任选其一追偿。 (二)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更强的担保力,而一般保证则相对温和。 (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则无此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中,如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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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共同保证中,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当同时有多个保证人时,有几种排列组合:
1、一般保证下的按份共同保证;
2、一般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
3、连带保证下的按份共同保证,
4、连带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判断“连带共同保证”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你的问题里面有两组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不能混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说的是保证合同的保证性质;请参考所附的担保法第十七条,十九条。无论保证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关键还是看保证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之间是按份还是连带共同,这种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说的是保证人之间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请参考所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单袱厕惶丿耗搽同敞括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举例说明:
A债权人
B债务人
C保证人一
D保证人二保证合同约定,如果B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这个案例中,这个保证合同是一个“一般保证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C和D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A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7条第2款)。当债权人A走完上述法律程序,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那么A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了。并且,因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所以,C和D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个时候A可以C和D,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两组概念,实际适用中,判断顺序上有先后。附: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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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正确连带债务与非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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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1.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2.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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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公司需要资金,他想要贷款,想知道对于连带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两者的区别有: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而连带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到期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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