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治愈也是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对于合同履行的治愈就是说,虽然合同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当事人在接受的时候是可以治愈合同形式上那些瑕疵的,这就叫做合同履行治愈,那么对于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呢?小编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大家解释。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怎么认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
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本案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新合同尚未签订,在双方未协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小编在文中通过对一个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案例来向大家说明了,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一方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时候合同的瑕疵是可以愈合的,相信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大家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治愈有一个深刻的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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