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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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办?

合同违约在案例纠纷中是常见的情况,这时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责任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时就会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计算呢?接下来就由律图的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违约金相关知识。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计算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相关违约条款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不能超过30%。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计算,列举了合同法中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就要约定违约责任,出现了合同纠纷就可以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解决。但是也有没有约定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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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纠纷该怎么解决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一旦下发的仲裁结果不符合一方的利益时,可以到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后不服可以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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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纠纷如何处理,承包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当我们遇到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该如何?
一、收集现有证据。
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还有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到能否和胜诉。
二、确定管辖。
如没有约定管辖,则实行法定管辖,根据《民诉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三、根据案件难易等情况,判断是否要请律师。
对于复杂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以及在异地诉讼的案件,建议聘请律师,避免因小失大。
四、准备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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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2、旅行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2、旅行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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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来进行确定,也就是协商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情况之下,就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此时是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比如说提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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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土地承包权纠纷怎样处理,承包权纠纷处理
[律师回复]
一、土地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
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次,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二、林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1、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权须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嫁女,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完成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2、林地在家庭成员承包期间内不发生继承,而林地承包收益权,树木可以继承的。其原因于家庭承包涉及民生保障,林地承包期和林木生长时间所获得收益也比较长。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很难达到前一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的收益,也易导致发包方与继承承包人的之间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3、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主体消灭的,其继承人或有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理由在于国家鼓励对荒山,荒地的管理。充分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提高土地、林地的利用率。第
四、要求在承包合同期内,继承承包的居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宜。
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土地纠纷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
1、土管所。
2、政府国土局。
3、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类型: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有上升趋势。农村土地纠纷,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有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处理结果涉及村民利益的改变,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就易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解决大量的土地矛盾纠纷成为目前乡村两级工作的重头戏。造成这些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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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纠纷支付违约金吗
这个要看合同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只要违约了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合同里有另外约定的就要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来处理,如果觉得违约金过高也可以起诉,要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超过实际受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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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可以仲裁吗,土地承包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当前农村因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不少,如何解决这类纠纷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全新的仲裁模式。”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仲裁与诉讼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是该司法解释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商事和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仲裁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各自。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由在受理后的实体审理中作出认定。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到后,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才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互相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不以仲裁为前提或基础,也不对仲裁作出评断。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审查仲裁委员会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否合法。当然申请仲裁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该负责人说。仲裁生效后不受理司法解释明确,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又向人民的,不予受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该负责人说,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必然是对纠纷的一种终局性的裁判,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对同一纠纷,不应再予处理。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和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考虑,亦不应再赋予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另诉的权利。从法律的具体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仅赋予当事人30天的期,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30日后的权利。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原纠纷,而不能以撤销仲裁裁决为诉讼请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设计,仲裁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与仲裁是并列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30日内依法提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故人民没有必要对仲裁裁决进行评断,而应就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撤销仲裁裁决是一个重大的裁诉制度设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赋予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财产保全并非必须担保在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方面,司法解释就仲裁中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该负责人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不必须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的衔接,司法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动转移模式。”该负责人说,司法解释适用的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讼”的情况,而不适用被申请人依法提讼的情形。此外,对于执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这位负责人指出,现有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调解书或裁决书时,也应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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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违约,发包方能否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律师回复] (
ds
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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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主持人:1998年2月某村委会为绿化荒山与其村民A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指标要求A1998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000株;2000年12月31日栽植松树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2010年12月31日种植速生杨5000株。合同约定A完不成承包指标和建设管理房,村委有权解除合同,另包他人。合同终止时,树木归集体所有;协议签订后,一方撕毁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03年3月,村委会清点了A所承包的山林,经查,A所承包的山林现有林木860棵。当月,村委会将A所承包的山林承包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A要求政府处理未果,将村委及王某诉至,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而村委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律师这是一个土地承包方合同违约纠纷,这里边的事实是A违约没有争议,主要是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A与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A承包山林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
(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村委要求解除与A的承包合同理由正当,应支持村委的请求。主持人:我认为,A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违约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村委不应当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合同,对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作进行分析:
(一)A违约属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1、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无论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只要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为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的解除。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拒绝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为违反主要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二,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实际生活中,违约行为形形,或完全拒绝履行、或违反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等,但不论是违反合同哪一条款,不论是重大违约还是轻微违约,甚至也不论是否因为不抗力所致,只要不履行造成受损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落空,则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两项标准相辅相成,违反主要义务是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的必然结果。
2、A的违约是根本违约A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A与村委1998年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1998年10月31日,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100株,在原耕地堰边栽植花椒树400株,2000年12月31日前须栽植木材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以上,而时至2003年2月,A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差悬殊,A显然是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十年树木,A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使村委绿化荒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正是A怠于履行,使双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A的违约行为符合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根本违约。
3、A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两种,而单方行使解除权正是《共和国合同法trget=_blk
clss=cotet_lw_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A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该条的规定,村委根据该规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其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主持人:如果说支持了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A种植的树木都要是归村委会,A是不是损失就太大了这样不违背公平原则吗律师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
(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约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是当事人根本违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是严重的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该条款并不影响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外,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亦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并不排斥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效力。前述
第二种意见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字面上的意思,没有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加以综合运用,造成适用法律不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什么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
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农民的收效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承担。可税改后,不仅国家免除农民税费,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补贴和粮食直接补贴,种地带来的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撂荒,村委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
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
(1)过去因兴办学校、养殖场、村办企业等而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集体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
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有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
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农民的收效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承担。可税改后,不仅国家免除农民税费,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补贴和粮食直接补贴,种地带来的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撂荒,村委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
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
(1)过去因兴办学校、养殖场、村办企业等而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集体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
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有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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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找谁?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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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承包方土地承包中包含什么违约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违约情形
一、土地承包方的违约形式
(一)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三)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解决。
农业承包合同中,对承包金额或交纳承包金的比例或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8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但是,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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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纠纷与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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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主持人:1998年2月某村委会为绿化荒山与其村民A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指标要求A1998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000株;2000年12月31日栽植松树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2010年12月31日种植速生杨5000株。合同约定A完不成承包指标和建设管理房,村委有权解除合同,另包他人。合同终止时,树木归集体所有;协议签订后,一方撕毁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03年3月,村委会清点了A所承包的山林,经查,A所承包的山林现有林木860棵。当月,村委会将A所承包的山林承包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A要求政府处理未果,将村委及王某诉至,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而村委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律师这是一个土地承包方合同违约纠纷,这里边的事实是A违约没有争议,主要是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A与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A承包山林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
(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村委要求解除与A的承包合同理由正当,应支持村委的请求。主持人:我认为,A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违约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村委不应当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合同,对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作进行分析:
(一)A违约属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1、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无论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只要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为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的解除。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拒绝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为违反主要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二,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实际生活中,违约行为形形,或完全拒绝履行、或违反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等,但不论是违反合同哪一条款,不论是重大违约还是轻微违约,甚至也不论是否因为不抗力所致,只要不履行造成受损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落空,则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两项标准相辅相成,违反主要义务是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的必然结果。
2、A的违约是根本违约A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A与村委1998年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1998年10月31日,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100株,在原耕地堰边栽植花椒树400株,2000年12月31日前须栽植木材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以上,而时至2003年2月,A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差悬殊,A显然是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十年树木,A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使村委绿化荒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正是A怠于履行,使双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A的违约行为符合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根本违约。
3、A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两种,而单方行使解除权正是《共和国合同法trget=_blk
clss=cotet_lw_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A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该条的规定,村委根据该规定,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其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主持人:如果说支持了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A种植的树木都要是归村委会,A是不是损失就太大了这样不违背公平原则吗律师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
(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约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是当事人根本违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是严重的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该条款并不影响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外,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亦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并不排斥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效力。前述
第二种意见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字面上的意思,没有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加以综合运用,造成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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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属纠纷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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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违约,发包方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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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主持人:1998年2月某村委会为绿化荒山与其村民A签订山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指标要求A1998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000株;2000年12月31日栽植松树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2010年12月31日种植速生杨5000株。合同约定A完不成承包指标和建设管理房,村委有权解除合同,另包他人。合同终止时,树木归集体所有;协议签订后,一方撕毁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03年3月,村委会清点了A所承包的山林,经查,A所承包的山林现有林木860棵。当月,村委会将A所承包的山林承包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A要求政府处理未果,将村委及王某诉至,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而村委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律师这是一个土地承包方合同违约纠纷,这里边的事实是A违约没有争议,主要是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A与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A承包山林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
(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村委要求解除与A的承包合同理由正当,应支持村委的请求。主持人:我认为,A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违约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村委不应当要求解除与A签订的合同,对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作进行分析:
(一)A违约属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1、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无论预期违约还是实际违约,只要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为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的解除。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拒绝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即为违反主要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二,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实际生活中,违约行为形形,或完全拒绝履行、或违反履行期限、质量要求,等等,但不论是违反合同哪一条款,不论是重大违约还是轻微违约,甚至也不论是否因为不抗力所致,只要不履行造成受损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落空,则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两项标准相辅相成,违反主要义务是根本违约的表现形式,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的必然结果。
2、A的违约是根本违约A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A与村委1998年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1998年10月31日,在开发的土地上栽植花椒树2100株,在原耕地堰边栽植花椒树400株,2000年12月31日前须栽植木材2000株,A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建成标准管理房两间以上,而时至2003年2月,A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差悬殊,A显然是迟延履行了合同义务。十年树木,A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使村委绿化荒山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正是A怠于履行,使双方难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A的违约行为符合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是根本违约。
3、A根本违约,村委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两种,而单方行使解除权正是《共和国合同法trget=_b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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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约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是当事人根本违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是严重的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该条款并不影响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除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外,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亦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并不排斥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效力。前述
第二种意见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字面上的意思,没有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加以综合运用,造成适用法律不当。
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2、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3、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4、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目前农村存在着一些农家女出嫁后,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发纠纷,针对此类问题纠纷,处理上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 27条之规定处理,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办事,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
6、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7、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8、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对于基层人民,特别是人民法庭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过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裁或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相对于向提讼,仲裁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诉讼解决方式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介入其中,具有强制力和终局性,因而是处理绝大多数纠纷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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