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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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终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

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即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力。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对于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例如进行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方能见效,期限可以放长。但是,对土地承包期限一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后,又因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发包方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寓于合同约定产生,不但在承包人与农村集体组织间具有财产关系,而且还具有一种与债权不同的物权性质。(1)、承包人占有取得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发包人必须交付承包地,否则发包人违约。而债权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债务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某一明确的义务,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不存在交付村的物,由对方占有的问题。(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取得承包经营权;债权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债的给付请求权。既是物权性质,承包人则具有对承包地的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和对标的物的优先效力。支配权,是对权力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只限于承包人的各种收益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范畴。物上请求权是指在物权享受妨害时发生,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在物权与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与设定在土地上的财产担保物权——抵押权可以并存,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将该权力发生流转时,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受让人取得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出让人不履行或履务有瑕疵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出让人交付标的物。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形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谓流转是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经营者之间依法行使处分权。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金额,即行使有偿流转。流转时以及后来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鼓励和提倡有农业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的生产经营者,对因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可进行从事大规模的集中生产经营活动,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非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准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不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承包经营关系等等,这一些法律规定,暗藏着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真实意思表示,自由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是可行的。当然,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是终止都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中的流程、细节和相关的注意事项。确保在合法合理正规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云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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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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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置:
二、面积:
三、土地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金额: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全额支付乙方土地补偿款;甲方按实际土地面
积支付乙方补偿款后,自动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六、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之日起,不在享受该地块的使用权,不得对该地块的
使用权归属及其地上附着物提出异议;
七、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甲方必须在规定的
期限内全额支付乙方的补偿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该地块的具体使用,若违约,违约方自行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自补偿款到位之日起执行;
九、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 年 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自动解除;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 本协议一式三份,张湾乡政府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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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民承包经营。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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