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履行原则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⑴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⑵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2、协作履行原则
⑴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⑵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①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③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④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四、经济合理原则
1、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分别是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看清里面所列出的法律法规,互相监督配合,才能有效的避免违约的情况出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威海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