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合同生效时间的法律规定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生效.
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为绝对权,即物权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得干涉权利行使的义务,因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如此众多,法律要求物权的发生,变动必须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记,交付)而能有能为外界所知,否则物权不能有效发生或变动。回到案例,不动产抵押要生效就必须履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合同法归属于债法调整,债权性质为相对权,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效力约束范围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法律对债权的发生,变动没有必要类似物权发生,变动的严格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合同从成立起开始生效,因此,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
综上所述,关于不动产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从双签订合同的那一天就开始生效了,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另外,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话,并不一定意味着抵押权的生效,还是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的约定的条款才行,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荆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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