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房子过户费用能减免吗,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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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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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阶段房子过户费用就可以减免的,减免的条件包括房屋满足五年、是不是唯一的住房等,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房屋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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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进行交易时,是必须进行产权登记的过户的,而登记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此费用并不是具体的数额,而是一定的比例的金额,此比例就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这类具体情况来计算的,因此房屋的过户费并不小。那么房子的过户费用能减免吗,这是大多的购房者都关心的问题,在此律图小编将对房子过户费用能否减免为您进行解答。

房屋过户流程有哪些?房屋过户费用如何算?这是我们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房屋过户又分为继承过户、转让过户、二手房过户以及商品房过户房屋过户费的计算,根据是否已满五年而有所有同。

一、 已满五年的,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

(1)交易契税二手房成交价×1.5%(买方缴纳);

(2)印花税:二手房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3)交易费:6元/平方米(卖方缴纳);

(4)证件工本费:80元;

(5)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二、如果未满五年,那么应缴纳的税费包括:

(1)营业税:成交价×5.5%(买方缴纳);

(2)交易契税:二手房成交价×1.5%(买方缴纳);

(3)印花税:二手房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4)交易费:6元/平方米(卖方缴纳);

(5)证件工本费:80元(买方缴纳);

(6)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7)140平米以下视为非普通住宅,140平米以上或单位产权房交易契税按3%缴纳。

三、过户费如何计算

1、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2、登记费: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房屋过户流程

房子过户费用能减免吗 ?综上所述,房子的过户费用是不能减免的,如果卖家是唯一住房满五年的,买房时首套房的,买房只需要缴纳3%的契税,以及其他少量的手续费。如果卖家是二套,或者唯一住房但不满五年,还需要卖家缴纳5%的营业税和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图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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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叔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叔现在被起诉到法院判刑了,二叔现在十分担心自己坐牢就出不来了,想要去找律师给自己打官司做免诉,审查起诉阶段有没有可能会免诉
[律师回复]
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
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
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一定要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选择分两个阶段,不明白的人,选错在所难免
[律师回复] 董超丨第5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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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每个人都会做决定,但显然做决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
在众多选择之中,究竟选择哪一个才是最正确的,成了大家普遍关心,而又毫无头绪的问题。
实际上,任何一次的选择都会伴随着不同程度的焦虑,它包括“不确定性”和“难舍”两个部分。
不确定性是说,在将来的发展来看,究竟是A好还是B好。而难舍则说的是,A不好的部分,B恰恰可以弥补。
这就导致我们在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能舍。舍得,舍得,先要舍弃一些东西,才能够得到一些东西。
如此,你才能够跨出第一步,只有当第一步迈出去了,焦虑才会伴随着选择的进行而减少。
但这并不是选择的全部,因为就同一个问题来说,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只因为他们所处的环境不一样。
这也就告诉我们,决定最终选择哪一个,完全只能看自己,别人再多的建议,都只不过是给你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有些甚至会适得其反,让你的选择越来越难。因为你参考的信息太多了,你不仅没有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项。
02
但不管怎么说,任何一个选择,必然会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选择的预期,第二阶段叫做选择的调试。
预期是说,通过一系列的主观判断,觉得自己适合做什么,然后就作出了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
但实际上这个选择是否正确,你并不确定,主观意愿和实际情况可能会存在差别。
比如说,你毕业了,选择了和自己所读专业工商管理相对应的行政类工作,但当你开始工作之后,发现自己并不喜欢行政工作,更喜欢销售类型工作。
那么此时,你自然会考虑,是不是违背自己原先的意向,重新作出选择,也就涉及到了选择的调试。
选择的调试,用大白话说,就是反悔了,重新来过。
但是与全盘否定又有所不同,反悔可能只是局部的反悔,并不涉及到整体计划的重新调整。
03
还是刚才的例子,或许你做行政类工作,并不太喜欢,但是,你发现,对行政类的文档整理工作又特别喜欢。
那么,你就会把方向聚焦到文档整理这一个模块,而不再涉及到行政类的所有类型工作。
此时你就将自己的选择,作出了调试,从大的方向,转向为单一模块的深度挖掘。
这也就进一步告诉我们,不要怕选择错误,任何选择,必然会经历取舍的过程,也必然会经历不断调整的过程。
只要不是一锤子买卖,那么自己就可以在此基础上,不断地进行调整。
也就是,要让自己不断地适应当前的环境,而不是觉得调整起来很麻烦,改变起来很痛苦,就选择默默忍受。
而恰恰忍受,是我们大多数人,都采用了的一种方法,这也就导致自己的选择似乎永远都是错的。
因为你原本就是错的,同时又不愿意去改变,那又怎么可能,让之前的决定,变得越来越正确呢?
04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想要把选择做好,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你只有在选择的过程中不断地去反思自己,不断地去结合环境与自身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将选择调整得越来越符合自己的期望,越来越接近于自己最理想的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比如开始我们说到的那样,我们会焦虑,但是不能让焦虑占据主导位置。
人的理智可以战胜焦虑,而理智恰恰又是你在选择与调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东西。
所以,当别人都在担心35岁会遭到职场淘汰的时候,如果你能够静下心来,冷静分析,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向,那么,你接下来所要走的路,必然不会太过于曲折。
当别人都在抓耳挠腮,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你才能够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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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行政处罚执行阶段能否减免罚款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对法行政处罚执行阶段能否减免罚款,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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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姐前几天家里进了贼,盗走了差不多5万把,现在立案了,不知道要不要起诉,审查起诉判决咋办的,审查起诉阶段是要判刑了吗? 公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起诉阶段需要查明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
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你好,我堂哥从小爸妈就不再身边管他,所以他成长成了一个社会混子,之前好像是偷了人家超市的钱了,然后被抓了起来,现在的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好久到开庭啊?
[律师回复]
一、审查起诉到开庭的期限一般是多长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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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是如何视为闯红灯
闯红灯指的是当信号灯变红时,电子眼会拍三张照片,显示汽车已经越过停车线,并且开到马路中间,直接到达对面的路口,就算是该车辆正在闯红灯。汽车闯红灯后驾驶员会被扣6分,并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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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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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阶段,这个阶段很重要,主要就是证明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起诉的环节,如果在这个阶段查出证据不齐全,那么就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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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弟弟犯了过失杀人罪了,不小心拿刀把人给捅死了,真的深害怕的,已经被刑拘了,律师问下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职责是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是?
[律师回复]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 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吗?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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