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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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措施。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四川政府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为了保护土地持有人的权益,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关于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二)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第二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或提供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八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房屋报建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总收入在扣除县、乡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因各种原因未履行用地和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1999年以后占用耕地的,在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后,方可按本办法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我国西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建设用地必须保证土地使用权不变的首要前提下,再实行有偿的流转,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满足土地持有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以行使土地流转的权利。同时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法的保护双方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海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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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

1

1.1
合同文件

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1.3
工程和设备

1

1.4
日期

1

1.5
合同价款

1

1.6
其它

2
.一般约定

1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
法律

1

2.3
语言文字

1

2.4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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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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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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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

1

2.8
现场查勘




2.9
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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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施工准备




2.1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3
交通运输

1

2.14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

2.15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1

2.16
联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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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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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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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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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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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竣工日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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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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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设备供应

1

5.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

5.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
样品




5.5
材料代换




5.6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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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安全施工

1

6.2
安全防护

1

6.3
事故处理

1

6.4
工程保护与照管




6.5
治安保卫

1

6.6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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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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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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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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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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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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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 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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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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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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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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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四川建筑业企业(含部属在川建筑企业、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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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四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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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四川的车可以在四川省过户吗? ?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四川登记车牌的车不可以在外省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在四川车辆所属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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