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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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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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纷。很多人都很关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在发生纠纷之后我们次知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才能迅速而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总的来说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根据特征履行地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约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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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合同纠纷管辖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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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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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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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民法典》、《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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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②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③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⑤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⑦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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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归根到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当中的一种,它和其它的纠纷一样都需要确定管辖,那么怎样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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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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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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