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债权债务人为了使得自己的自己的债权债务得到有效的保障,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为该笔债权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办理相关抵押。那么,在该笔担保中,如果债务人因诈骗被捕,债权人找担保人要钱的行为是否合理呢?今天,小编对此做了相关分析。
一、债务人因诈骗被捕,债权人找担保人要钱,该行为如何分析
(一)明确担保类型,认定责任
债务人因诈骗被捕,债权人找担保人要钱,对于这种行为首先要明确担保的类型,以此来明确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具体责任承担
虽然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均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但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本案如果不加分析,径直适用《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结果虽然一样,但也许只是一种巧合。本案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虽然未直接写明连带保证责任,但稍加分析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简单、机械的按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债务人因诈骗被捕,债权人找担保人要钱”这种行为的具体分析。我们都知道,债务担保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根据这两种保证的不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就不同。如果债务人被捕,该担保是一般担保,则担保人还有抗辩的权利,当然如果是连带担保,可以选择协商,责任承担是避免不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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