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新政策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2006年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退休养老金的计算通常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部分人员还可能包括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 缴费年限 × 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个人历年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再乘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指个人在缴费期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利息。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如有):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的,具体计算公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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