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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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适用范围不同,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相对性在证据法上的反映,其条件是必须与合同相对性、最佳证据规则及禁反言规则相一致,所以,有人认为它首先是合同法内容,即“口头证据规则系契约法中之实体法,而非如字面上所显示有关证据方面之“证据法”。二,整体不同,三,适用效力不同。
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一、口头证据相关规则

1、口头证据规则为实体法规则还是程序法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相对性在证据法上的反映,其条件是必须与合同相对性、最佳证据规则及禁反言规则相一致,所以,有人认为它首先是合同法内容,即“口头证据规则系契约法中之实体法,而非如字面上所显示有关证据方面之“证据法”。从该规则的内容看,该规则要求当事人的特殊行为,在以后的书面行为面前失去其应有效力,同时,较早的行为,对于以后的该文书,不产生增加或变更的作用,而且任何被提出用以证明较早行为的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角度说,口头证据规则又有证据规则的一面。

2、附停止条件的文书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取决于不确定的事实。

3、无效或可撤销的文书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严格言之,一项法律行为,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有可能成为无效行为,受到法律的否定而不生效力,更无可执行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若干情形。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非无效,但行为人如果主张其行为有瑕疵,行使撤销权,则有可能使该行为自始不生效力。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主张合同有瑕疵。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合同瑕疵,由于撤销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合同即能正常发生效力。

二、实物证据相关规则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 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以上就是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应用规则。综上可知实物证据具有真实存在的客观意义,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去获取或者保存,能够证明某种场景下的真实情况。而口头证据通常是作为实物证据的一种附加补充,有着它适用的特殊范围,但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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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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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 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 “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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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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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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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实物证据怎样存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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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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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存放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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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与欠据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实质的关系是金钱的借贷关系。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借据”,可能是因为借款,此时的借款合同与借据的性质类似。
但是有些借据是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出具的,例如因为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而出具了借条,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由于垫资而产生的借据等。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由此,虽然当事人出具了借据等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表征,但是如双方因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仍然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作为审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综上,显示金钱借贷关系的借款合同纠纷,可以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
而借据不一定属于民间借贷,关键看双方是否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行使抗辩权的,仍然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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